[试题] 111-1 徐婉宁 劳动法 期末考

楼主: beccaria0711 (寇莉)   2023-01-02 16:00:51
课程名称︰劳动法
课程性质︰选修
课程教师︰徐婉宁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22/12/5
考试时限(分钟):8:20-10:00 100分钟
试题 :
一、
劳工甲受雇于长途客运公司A,担任随车服务人员(或称车服员),甲向法院主
张:其自民国 110年2月1日至民国 111年1月31日止,受雇于A公司之工作期间超时工作,
如以台北至高雄之路线为例,甲从台北发车至高雄后,因A 公司排班出勤不固定,导致每
日待命期间长达4小时,又因公司未提供足够的宿舍及停车场,因此劳工需一面照顾车辆
、一面等待通知出车,亦即甲需于车上待命,并认为此待命期间应为工作时间。惟,A 公
司于甲受雇期间每日仅给付8小时之薪资,并未依法给付加班费,故甲主张其每日工作均
达 12小时,请求A给付延长工时4小时之加班费。
但A 公司主张,甲劳工的新资系依A 公司所定之“车服薪资职等给付办法”而
照趟次给付,且依该办法之规定,高于依基本工资加计延长工时工资之总额,优于劳基法
之规定。又,甲劳工负责之随车服务,于工作日随车台北至高雄来回一赵,正常情形约耗
时8小时,依甲所服务之台北-高雄路线为例,从台北出发到高雄站后,须向站长报班(报
告车子到站),而甲劳工在报班后至担任随车服务的下一班车进站前的中间空档,甲之活
动及范围皆受 A 公司之拘束,其性质应为休息时间,而非待命时间。
试问:甲劳工之主张是否有理由?(50分)
二、
乙(非适用劳动基准法第 84条之1第1项者)受雇于公司B(下称 B)。
依乙、B间之劳动契约,乙正常上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早上八点至中午十二点、下午一
点至下午五点。此外,由于B的行业特性之需求,在每年2月至5月、8月至11月有使员工加
班的特别要求,因此B经B公司企业工会之同意,使所属员工每年2月至5月、8 月至11 月
得每月加班 50小时、每年1、6、7、12 月得每月加班20小时。
B之员工乙主张:B要求所点员工每年2月至5月、8月至11月每月加班50 小时违
反劳动法令中每三个月加班上限不得超过 138 小时之规定。对此,B则主张:其已经B公
司企业工会之同意延长工时,并约定自每年1月1日起算每三个月之加班时数。
(一)若B公司主张属实,乙之主张有无理由?(25分)
(二)B公司企业工会之同意是否使得B取得请求乙加班之私法上依据?(25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