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11-1 沈冠伶 家事事件法 期末考

楼主: ntufacute (台大法小可爱)   2022-12-23 14:33:27
课程名称︰家事事件法
课程性质︰选修
课程教师︰沈冠伶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22/12/23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试题 :
甲于民国(下同)111年12月1日向该管法院提出如下之请求声明:“乙应给付
甲新台币(下同)200万元。”其主张之事质及理由略为:甲、乙于105年4月
1日结婚,甲于106年1月1日生下丙,当时双方约定,乙应每月给付甲新台币
(以下同)5万元,作为家庭生活费用及养育丙之用(以下称“系争协议”)·但
乙自有外遇以后,109年7月1日开始未再返家,且未给付分文至今,而由甲单
独扶养丙,其后丙经诊断患有罕见疾病,每月需支付高额医疗费用3万元·因此,
乙应依约给付且返甲所代垫之费用至少200万元;乙则抗辩:自丙出生后已经
依约给付甲高达250万元·但 109年时发现丙实为甲与他人所生,并非乙之子,
始不再给付,甲无权向乙请求给付。问:(各20分)
(一)甲之请求是否应先行家事调解程序?如调解不成立,后续应行何种程序?
是否由调解法官进行审理?
(二)关于甲、乙之系争协议是否存在及丙是否患有疾病,法院是否应依职权调
查事实及证据?
(三)如甲于第一审程序审理中,追加请求“准予两造离婚”,法院应否准许追
加,并如何进行程序?
(四)关于乙之抗辩,法院应如何处理?如乙就上述已给付之250万请求甲返还
而提出反请求:“甲应返还乙250万元”,此是否为家事事件?法院应否准
许反请求之提出?
(五)如于甲、乙之离婚事件,二人均未就丙之亲权请求法院予以酌定,法院得
否依职权酌定由乙行使之?是否应听取丙之意见?如何保障丙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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