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11-1 沈冠伶 民事诉讼法甲上 期末考

楼主: beccaria0711 (寇莉)   2022-12-28 16:12:21
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甲上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沈冠伶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22年12月21日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试题 :
一、设甲1(住所于台北)在起诉状列K商行(位于台中)为原告,以乙(住所于台南)为
被告,向台中地方法院起诉。于起诉状及准备书状陈明:其请求系依据 111 年8月1日由
甲出面与乙所订立以乙为出卖人、标的物为A屋(位于台北)之买卖契约,主张A屋交付请
求权及A 屋所有权移转登记请求权,请求判决命乙交付 A 屋并将其所有权移转登记予原
告等旨。对此,在本案审理过程之多次言词辩论期日,甲1均亲自到庭,乙则声明求为判
决驳回原告之请求;最后两造辩论焦点集中于K商行究为甲1所独资经营,或系由甲1与甲2
、甲3等三人所合资经营之合伙。问:
1.关于本诉讼,有管辖权之法院为何?台中地方法院有无管辖权?其是否应依职权以
裁定移送于何地方法院?(10分)
2.如何判断本件起诉之原告适格及其请求之实体适格有无欠缺?(10分)
3.为贯彻程序利益保护原则及纷争解决一次性之要求,到底应以K商行或以甲1个人为
原告?原告及受诉法院各应如何处理?本件诉讼之判决效力是否及于甲2与甲3?(20分)
4.如乙以K商行为被告请求给付买卖价金获胜诉判决,能否对甲3之个人财产为强制执
行?(20分)
二、A地坐落于新竹县乙镇内某处,共有人之一X1认为A地(共有地)内B部分土地遭乙镇公
所指派工程人员(地方政府机关主管单位人员)自十多年前就开设为公用道路,屡经 A地
共有人再三要求回复原状返还B部分土地,均置不理,至今仍无权占用而拒不返还。设X1
一人为原告,向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诉,主张上开事实及理由,声明求为判决命“乙应
将B部分土地回复原状后返还予共有人全体。”(下称本诉讼)。问:
1.如法院认为X1于本诉讼所主张之权利属公法上权利,所以普通法院无审判权时,应
如何处理?X1有何救济途径?(20分)
2.如第一审及第二审法院均认为X1之本诉讼所主张之权利为民法上权利,进而为实体
审理并判决X1胜诉,经乙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得否以欠缺审判权为理由而废弃
原审判决?(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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