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bihug大分享法律知识,个资法主管机关是国发会,我已经写信问了,得到回复如下
。看起来的确违法无误,本人已经同步向体育署8771-1800检举,希望有更多人愿意跟主
管机关反映。
二、有关您所询相关个资法适用疑义,说明如次:
(一)有关健身事业透过摄影设备取得会员脸部影像是否涉及个人资料之蒐集行为
按个资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用词,定义如下:…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个人资
料。”,故健身事业经由摄影设备取得会员之脸部影像系属个人资料之蒐集行为。
(二)有关健身事业以AI系统针对会员进场之脸部影像进行比对分析,是否涉及个人资料之
处理或利用行为
1. 按个资法第2条第4款及第5款规定“本法用词,定义如下:…四、处理:指为建立
或利用个人资料档案所为资料之记录、输入、储存、编辑、更正、复制、检索、删除、输
出、连结或内部传送。五、利用:指将蒐集之个人资料为处理以外之使用。”
2. 一般而言,人脸辨识技术之过程可包括:影像取得(image acquisition)、脸部侦
测(face detection)、标准化(normalisation)(例如转换为标准大小、校准色彩分布)、
萃取特征(feature extraction)、登录(enrolment)及比对(comparison)等子流程,故健
身事业采用人脸辨识技术,透过AI系统对所蒐集之脸部影像(脸部辨识资料)进行比对分
析,应涉及上开个资法规定之个人资料处理及利用行为。
(三)有关健身事业导入人脸辨识系统是否须对会员践行个资法第8条告知义务
个资法第8条规定“公务机关或非公务机关依第15条或第19条规定向当事人蒐集个人资料
时,应明确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四、个人资料利用之…方式。…”由于使用人脸辨识
系统针对脸部辨识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属于个人资料之利用方式,故健身事业自会员照片撷
取脸部辨识资料,及透过摄影设备取得会员脸部辨识资料时,均应依上开规定践行告知义
务。
(四)健身事业透过摄影设备取得会员脸部影像,并透过AI系统比对分析,是否需再次取得
会员明示同意
按个资法第19条第1项及第20条第1项本文之规定,非公务机关蒐集、处理及利用个人资料
应有特定目的,并具备第19条第1项各款合法事由之一,例如为履行与当事人之契约而有
必要,或经当事人明确同意等。故倘取得会员脸部辨识资料非为履行契约所必要,则健身
事业应依个资法第8条规定,先向当事人告知将蒐集其脸部辨识资料并透过AI系统进行比
对分析等事项,于取得其明确同意后始得为之。
国家发展委员会 敬启
※ 引述《bihug (bihug)》之铭言:
: 文长先说结论,正式会员提供证明后应即可入场,人脸辨识应该只能是多一个选项。
: 合约限制的是签约的双方。若想解约,消费者应可无条件解约,有疑虑可找消保官。
: 1.合约的内容:
: 合约书第5点(会员权利与义务)、第(2)项:
: “会员进入FF时,除因故尚未取得正式会员卡外,应出示以利识别,
: 未持会员卡者,禁止进入FF。...”
: → 反面推论,持有会员卡即可进入FF。
: 这也是一直以来FF采行的入场方式中最原始的一种。
: 2.照片和人脸辨识的不同:
: 合约书第4点(会员入会资格)、第(2)项:
: “凡签署本合约书并经FF审核通过入会,即成为正式会员;
: 不以有无领取会员卡为依据。会员于收到会员卡后,同意让柜台服务人员照相存盘,
: 以便于每次进入会所时核对身份。”
: 首先,既然是正式会员,且提出会员证明(会员卡、APP)以资识别后,
: FF无理由不能禁止会员入场。
: 其次,有人说照片都同意被拍了,不就可以拿来识别?或是人工辨识和机器辨识不都一
样
: 换个例子来看好了。因为人脸无法隐藏,所以比较容易混淆。
: 把辨识的对象换成“手”试试。
: 如果一开始是拍“手”的照片,然后人工核对“照片手”和“本人手”是否相同来入场
。
: 现在改成由“机器”撷取“特征点”,也就是您当初拍的照片中手的“指纹”,来检视
。
: 这样两者对个人“特定化、精确化”的等级,或是隐私的侵犯,还是相同的吗?
: 更不用提“人工”和“机器”对“个人特征点”的可再复制、转发利用,是天差地别。
: 3.会员权益改变之告知与同意:
: 今天FF片面更改入场方式,是否有经一段时间的公告并经会员同意后才行使?
: 且是否仅为多一个选择的方案,而不是只是单一选项?
: 而且今天若您同意了,是同意什么呢?有白纸黑字写明只供FF进场使用,不得他用?
: 若机器方转成所谓“数位码”后,可否再行使用呢?
: 这些FF都有充分告知并经同意吗?
: FF所持有的个人资料,包含了您的名、证号、信用卡、通讯方式等,
: 这些若和人脸辨识资料一连结起来,是一笔很有价值的资讯,
: 但FF却用这么轻率的方式看待和使用这些资讯。
: 4.违约之解约:
: 契约所约束的,是契约双方。今天合约所定的入场方式是人工辨识,FF也该受其约束。
: 若我不同意FF变更入场方式,由于合约限制,
: 消费者可以选择“以原本合约方式走完”;或是“无条件(不赔钱)解约”。
: 因为今天违约的是FF,就算要解约,该赔钱的也是FF。
: 5.人脸辨识的问题:
: 人脸辨识应是科技的大潮流,但面对庞大的国家或企业,微小的个人团结起来,
: 也是一股力量,至少让对方利用起来不那么肆无忌惮。
: 毕竟全世界可以公然毫不考虑个人隐私的地方,应该只有某国和其附属地吧。
: 连以脸起家的脸书都曾因标记问题被罚款了,
: 更不论欧洲的GDPR还打算禁止私人或政府的人脸辨识。
: 6.结论:
: “隐私”和“便利”是个人权衡的问题,但这是个人的选择,而不应强制。
: 就这件事来说,合约内FF本就应遵守原本的方式,
: 顶多是提供一个“人脸辨识”的选择,要不要使用,应是由会员自己决定,
: 而不是FF单方面粗暴的决定。
: 会员保障权益,可以多方反应,包括主管机关和消保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