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号:北市15-05-3002
名 称:台北市台北都会区大众捷运系统捷运车站命名更名或车站站名加注名称作业要点
异动时间:中华民国108年1月17日台北市政府(108)府捷秘字第10830001521号令修正发布,并自108年1月17日生效
https://bit.ly/2sPeqYD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ArticleContent.aspx?LawID=P15E2050-20190117&RealID=15-05-3002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落实以本府为地方主管机关之捷运车站(以下简称捷运 车站)命名、更名或车站站名加注名称等作业,依政府资讯公开原则,并考量时空变迁 及顺应民意需求,以昭公信,特订定本作业要点。
二、本府为办理捷运车站命名、更名或车站站名加注,由本府捷运工程局(以下简称捷运局 )设置捷运车站命名、更名或车站站名加注审查小组(以下简称捷运车站站名审查小组 )
捷运车站站名审查小组任务如下:
(一)审议区公所及公共政策网络参与平台捷运车站命名之建议名称;并可针对双北市 府政策或都市发展情形建议捷运车站命名名称。
(二)审议捷运车站更名提案之名称。
(三)审议捷运车站站名加注之建议名称。 捷运车站站名审查小组会议成员十三人至二十一人,由捷运局局长担任主席,其余成员 如下:
(一)捷运局及台北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北捷运公司)代表各一人。
(二)捷运车站位于台北市辖区内者:
1.交通、都市发展、观光产业、公民参与、原住民、文献及文化等领域之专家学者各一人。
2.台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简称民政局)代表一人。
(三)捷运车站位于新北市辖区内者:
1.新北市政府比照前款第一目指派相关领域之专家学者各一人。
2.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代表一人。
(四)捷运车站所在地之区长及里长联谊会会长各一人,捷运车站所在地有跨区情形者 ,其所在行政区由捷运局认定之。
前项成员因故不能出席者,除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之专家学者外,得授权委托他人 代理出席。
捷运车站站名审查小组会议进行方式如下:
(一)以每半年召开会议一次为原则。
(二)捷运车站站名审查小组之决议以过半数成员之出席,出席成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
三、捷运车站命名、更名或加注名称作业之主办机关(构),兴建中由捷运局主办,营运中 由台北捷运公司主办。
四、台北市(以下简称本市)市民符合下列条件者,得为捷运车站更名领衔提案人、连署人 及命名、更名投票权人:
(一)年满十八岁。
(二)户籍位于捷运车站站体所在地之行政里及其相邻行政里且在该里继续居住四个月 以上。
前项领衔提案人、连署人及投票权人年龄及其居住期间,依下列方式计算,并以户籍登 记资料为据:
(一)领衔提案人、连署人:以算至该提案送达日前一个月为准。
(二)投票权人:以算至投票日前二个月为准。
五、捷运车站之命名原则及作业程序如下:
(一)命名原则:
1.命名之考量因素:
(1)具有地方之辨识性。
(2)具地标显著性。
(3)具历史意义。
2.本点第一款第一目据以命名之标的,应位于以捷运车站为中心,半径五百公尺 范围内,并应择距离其最近之捷运车站。
3.捷运车站站名字数不得超过六个字。
4.捷运车站站名以交叉路口命名者,以东西向之道路名在前,南北向之道路名在 后。但在本作业要点发布施行前已命名者,不在此限。
5.捷运车站站名不得与现有或既有之捷运车站站名类似或重复。同一捷运车站有 两条以上捷运路线交会者,不重复命名。
(二)命名作业程序:
1.捷运局应依行政院核定之规划路线或新增设捷运车站后办理于预估捷运车站结 构体完成之前一年启动命名作业。
2.捷运路线交会之捷运车站,如系沿用已有之站名,由捷运局函知捷运车站所在 地之区公所,无须办理命名作业。
3.原站名地标或建物不存在或依法令需变更名称者,得由主办机关(构)办理重 新命名。
4.捷运车站位于台北市辖区内者,应依下列程序办理:
(1)主办机关(构)应公告及提供命名相关资讯,依下列方式征求命名之建议名 称:
甲、函请捷运车站所在地之区公所,依前款所订之命名原则广征民意,提供 建议名称,函复主办机关(构)。
乙、于公共政策网络参与平台,征求民众提供符合前款命名原则之建议名称 ,并取附议数最高之前二名为公共政策网络参与平台之建议名称。
(2)主办机关(构)应汇整区公所及公共政策网络参与平台之建议名称,提请捷 运局召开捷运车站站名审查小组审议,审查小组成员亦得提出建议名称,并 同列入审议。
(3)主办机关(构)应函请民政局提供投票权人资料,并于网络投票平台就捷运 车站命名议题增设检核投票权人资格之系统流程后,公告捷运车站站名审查 小组审议通过或其建议之名称,办理网络投票作业。
(4)主办机关(构)应以得票数最高之名称,签报市长同意后公告。
5.捷运车站位于新北市辖区内者:
(1)主办机关(构)提供捷运车站命名相关资讯,函请新北市政府转请所辖区公 所,依前款所订之命名原则广征民意后,提供建议名称,由新北市政府函复 主办机关(构)建议名称。
(2)主办机关(构)应将建议名称提请捷运局召开捷运车站站名审查小组审议通 过,并函送新北市政府同意,再据以签请市长同意后公告。
六、捷运车站之站名更名原则及作业程序如下: (一)更名原则:
1.为避免影响完工通车时程或旅客使用辨识性及便利性,距核定完工日二年六个月以内、依网络投票完成命名或更名、营运中之捷运车站站名,以不更名为原 则。
2.更名原则除本点另有规定外,准用前点第一款之命名原则。
(二)更名作业程序:
1.兴建中且位于台北市辖区内之捷运车站:
(1)领衔提案人以一人为限,领衔提案人需检具提案主文、理由书及连署人名册 正本、影本各一份,以书面连署方式,向主办机关提出更名申请。
(2)连署人名册,应依捷运局规定格式填写,连署人并应亲自签名或盖章,连署 门槛需达捷运车站站体所在地之行政里及其相邻行政里里民(应符合第四点 规定之条件)数百分之八以上。
(3)主办机关应公告更名提案三十日,公告期间其他人亦得依本目程序于公告期 间内完成提案连署;逾期,主办机关不予受理。
(4)主办机关将更名提案,提报捷运车站站名审查小组审议。
(5)主办机关将审议通过后之更名连署人名册函请捷运车站站体所在地之行政里 及其相邻行政里之户政机关(以下简称户政机关)于十五日内完成查对。
(6)户政机关应依据户籍登记资料查对提案人名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删除:
甲、连署人不合第四点第一、二项规定资格者。
乙、连署人姓名、户籍地址书写错误或不明者。
丙、连署人未填具本人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有错误、不明者。
丁、连署人提案,有伪造情事者。
(7)连署人名册经查对后,其连署人数不足规定时,主办机关应通知领衔提案人 于十日内补正,并以一次为限,补正后仍不足规定人数或逾期不补正者,该 案即不成案并公告之。
(8)主办机关应函请民政局提供投票权人资料,并于网络投票平台就捷运车站更 名议题增设检核投票权人资格之系统流程后,公告更名提案,办理网络投票 作业。
(9)投票结果,同意更名票数多于不同意票数,且同意更名票数达投票权人总数 四分之一以上者,更名提案即为通过;二个以上成案之更名提案,应符合下 列条件,始得通过:
甲、同意更名票数最高票,且同意更名票数达投票权人总数四分之一以上者 。
乙、最高同意更名票数多于不同意票数者。
(10)通过之更名提案,主办机关应据以签报市长同意后公告。
(11)捷运车站更名提案经办理网络投票无法通过者,四年内不得就同一捷运车站 提出更名申请。 2.兴建中且位于新北市辖区内之捷运车站:
(1)申请者应于距捷运车站核定完工日二年六个月以前,以机关或团体名义向主 办机关提出更名申请。
(2)主办机关应准用前点第二款第五目命名作业程序规定办理。
3.捷运车站站名因更名涉及费用增加者,由主办机关于捷运相关经费负担为原则 ;依本点第二款第二目规定办理者,则由申请者负担为原则。
七、捷运车站之站名加注名称原则、作业程序、位置及方式如下:
(一)加注名称原则:
1.捷运车站之加注名称,应以机关或团体名义为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且须陈 述加注原因及理由。
2.加注名称系为辅助原捷运车站站名之辨识性、显著性等不足而办理,如非必要 以不加注为原则。
3.每一捷运车站站名以加注一个名称为限,并以当站加注为原则,且不得与其他 捷运车站站名或站名加注名称重复。
4.加注名称之标的,应位于以捷运车站为中心,半径八百公尺范围内,并应择距 离其最近之捷运车站。
5.加注名称原则除本点另有规定外,准用第五点第一款之命名原则。
(二)加注名称作业程序:
1.加注名称以六年为限,台北捷运公司应逐年检视各车站加注年限是否期满,期 满前通知原申请者重新办理加注名称作业。
2.加注名称之施作费用及维护重置费用由申请者负担。但申请者系无偿提供土地 供该站捷运设施使用,且该加注名称经审核通过者,得不收取相关费用及不受 六年期限限制。加注年限届满时,若原申请者不存在或无法支付维护重置费用 者,由台北捷运公司迳予移除。
3.申请者应向主办机关(构)提出加注名称申请,经主办机关(构)依前款加注 名称原则审核确有加注必要者,函请捷运车站所在地之区公所;捷运车站若位 于新北市行政辖区内者,则由新北市政府转请所辖区公所,依前款加注名称原 则广征民意后,函复捷运车站之建议加注名称,由捷运局提报捷运车站站名审 查小组审议后,签报市长同意。
(三)加注位置:
1.于捷运车站月台轨道侧墙及月台边缘照明设施或月台门或纵向梁之捷运车站站 名后加注名称。特殊配置之捷运车站,其加注位置,兴建中由捷运局所属工程 处召开会议确认之。营运中,则由台北捷运公司办理。
2.出入口之捷运车站站名皆不予加注。
3.月台柱面或电扶梯或楼梯侧包版之捷运车站站名,不予加注。
(四)加注方式:于加注位置以无底色贴纸标注之方式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