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我国或外国有类似的规定吗?关于网络被告

楼主: sacris (搁浅在深邃)   2012-05-13 23:10:08
http://j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657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被侵权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不能提供被告真实身份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实际,
告知其可以电子证据中标记的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默认)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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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点上,对岸是最先进的吗?
如果我国法院对以PTT的ID为被告的民事起诉书,
以民事诉讼法第116条应记载当事人姓名住所为由而裁定驳回,
此举是否有违反宪法第16条人民有诉讼权之虞而有释宪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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