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qq0426 (Johnny)》之铭言:
: ※ 引述《cop967 (Fred.com)》之铭言:
: : 前文恕删
: : 上述有提到各种针对主题不同的见解
: : 那想请问一下
: : 我国有哪些改善恶法的机制 ?
: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是在于经验!
: 用社会大部分人的经验法则来推论!就是让社会上
: 那些走在法律边缘的人得到教训,使社会的道德伦理向上提升!
: 但是法官的裁量权必须有所限度,以社会上大部分的人的经验,以提升社会善良风气为优
: 先!这只是本人初浅的见识,请不要见怪!希望各位也能提供一些好的建议!
经验,一般人的经验与法官的经验,是否会相同呢?
如果相同,为何国内外都倾向要求要当法官必须先有律师或检察官资格呢?
法律不是只有刑法,还有民法、行政法、程序法,甚至宪法、国际条约,
台湾人法治观点最可怕的就是“民刑不分”与“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
一个人犯罪,要处罚的是他的行为,而非他的心理,
既然要处罚他的行为,那就必须要有充足证据,否则就是滥抓!不能算是法治!
法律的基础在“实践上”经验,而灵魂却是“人性与文化”,
当然,法学家们与司法实务人士重视的点不同,他们都是专业就已经有不同了,
那人民的观点是否真的能被当作法律观点呢?还是说只是一种经验陈述?
法律人需要逻辑,因为必须要组织因果关系,当然也需要经验,但却是法律经验,
一般民众认为“该处罚”的,往往是法律“所不想罚”的,
一般民众认为“赌债亦债”,但法律条文上却说赌债可以不还,这是为什么呢?
一般民众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届满消灭时效就能不还,是何道理?
一般民众认为“犯法就该处刑”,但是不是全部的行为都要与刑罚挂勾呢?
著作权法有刑法规定,各类商事法也或多或少有刑法规定,但事实上需要吗?
民众是一群只有“感情”的动物,而没有真正所谓的“法律经验”,
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何可以得出“经验比逻辑重要”的结论呢?
“恶法亦法”是不合理,没错!因此不用遵守,就对了吗?
基本上,恶法应该避免,若民众因此受到伤害,就该有救济管道,
那台湾人有没有管道呢?答案是有!因为还能声请大法官解释!
若民众认为恶法已经真正伤害到民众权利,譬如遭到处罚或追诉,
此时,民众可以声请法官停止诉讼程序要求释宪,也可以穷尽一切救济后提请释宪,
但前者,视法官是否要停止,防止民众借机拖延审判程序,
后者则可以依法定程序声请大法官解释,但由于大法官受理案件太多未必能等到你!
因此,救济程序依然有,只是一般民众不知道,
而那些所谓的恶法或许根本没违宪,那凭什么就说这样的法是“恶法”?
法律很多时候正式为了要纠正民众的生活经验,或者改变民众习惯而立法,
如果与民众生活经验违背,那么这样的法是恶法吗?如果法官依程序法审判能说枉法吗?
当然,法官若有太离谱的审判,别忘记还有上诉,还有监察院等,
目前台湾上诉机制应该要废除“民事的金额下限”与“刑事的刑罚下限”,
而要落实“许可制”,让任何真正有程序上或实体法上真正有瑕疵的能得到救济,
不是视诉讼标的有多少钱来看到底值不值得,因为现在的小钱可能会是以后的大钱!
好比说,你有一块钱的损害,但却因为你只有一块钱不能上诉到第三审,这不是歧视吗?
应该要看你是否真的“有法律上的理由”可发觉下级审真的判错了,而给与救济呢?
一般人,或许又认为,一块钱很小,所以没关系,不必浪费第三审,
但要知道,法院要的是实现法的“正义”与“公平”,否则何必设定法院呢?
宪法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法律,国际法也是,
台湾人严重缺乏国际法概念,也因此往往听信在野党或“有心人士”造成错觉,
我认为,最应该的是,台湾需要“变法”,而且是“彻底的变法”,
包含整理出“基本法典”,减少民众诉讼不必要的成本,并建立法院威信,
否则,司法权永远是被践踏最惨的一个部门,而司法权却受美德最高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