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论逻辑多严谨,终究是社会科学,而非自然科学,
一定要考量“人性”,因此在经济学中首先设定“自利”,
就是在做“最坏”的打算。
然而,却意外的发现,如此结果确是“最好”,
要知道亚当斯密的本科是法律哲学与伦理,当时还没有经济,
他第一部写的书是道德情操论,讲的是“同情心”,
二十年后才出版国富论,谈的却是“自利心”。
法律的基础应该也是如此,然而法学者却非如此,因为法律一直讲道德。
可悲的是,法学者虽讲道德,但是法实务者与政治家们,却讲功利,
法的价值只能在于“何者为是,何者为非”,尤其是刑法更是如此。
而“刑”却只是个立法政策而已,并不具多大的价值批判,
虽然刑罚论者,总是拿“同理心”来堵那些支持废死的人之口,
却不在乎一个实际上补偿的措施,乃至于倒果为因。
国家为何要把刑罚权“垄断”?除了“避免私仇”外,还有一个重点。
刑罚,并不得解决社会问题,只是“求爽”与“恫吓”而已,
但要知道,“求爽”根本与杀人者没两样,不管任何理由杀人就是不对,
最多只能说自己是“迫不得已”,但国家一旦垄断刑罚权,没资格说这话;
另外,“恫吓”只是在“治世”才有可能发生,真正“乱世”没用,
这里说的“治世”不是天下太平,而是政府“是否有足够统治武力”,
在一个内乱的国家,或者生活困苦、贫富差距大、社会压抑的国家,
刑罚的“功效”能有多大?真正落入法网的人会是“谁”?
法律,不是讲求“正义”吗?何谓“正义”?
难道只处罚自己能抓到的部份?或者抓到后格杀勿论,宁可错杀也不可犯错?
这样的国家,就不用说“社会福利”了。
不把人当人看,谈什么“福利”?
我不是说“死刑”一定不道德,而是死刑无法解决社会问题。
请问,社会上最严重的犯罪,是刑法上的那些死罪吗?
那些暴力犯、组织犯罪、毒品贩卖哪一个是“唯一死刑”?
那些偷窃、强盗、抢夺、诈欺、侵占者,哪一个又是“唯一死刑”?
民间占犯罪率大宗的,都不是唯一死刑了,何况贪污、舞弊!
杀人犯能杀多少人?以为是盖打组织,还是神学士,还是日本真理教?
一个国家的刑法,只是那个社会制定的一套规则,但未必每个人都要遵守,
而这规则也未必能规范到所有生活在社会上的所有人。
姑且,不论是否能有充分证据、完整辩护,或公平法院以合法审判,
光从法律条文各构成要件与体系本身,就未必是妥善的了!
我不断的宣说一个概念:各法律只保护当下受到侵害的人。
譬如,民法是保护两造当事人,刑法是保护被害人,民事诉讼法是保护两造当事人,
但是刑事诉讼法下,受到侵害的不是被害人,而是被国家控诉的被告,
每个人都应该是“清白”的,除非受到“公平、合法”的审判而能证明其有罪,
且证明只需具统计上概念上的“显著性”,足以推翻虚无假设(即无罪推定)即可,
然而,在如何显著性都可能发生“检定错误”,因此必须有严格证据主义,
进一步言之,伤害已经造成,目的应该是弥补损失,而非创造更大的损失,
每一件刑罚案件对社会而言都是道德上的损失,那万一误判,是否造成更大的损失?
法官难为。轻判被说恐龙法官,误判被说荒唐法官,都是不适任法官,
却不顾证据,也不顾当时时空背景,更不顾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关系,
很多时候,被害人未必可怜,加害人未必可恶,检察官未必正义,
然而,法官却被人要求要同情可怜之人,要惩罚可恶之人,要主张社会正义。
因而一直有人说要引进民选法官或陪审团,但真正问题是如此吗?
是不是一定要“有人有罪”呢?为何不是一定要“有人赔偿或受扶助”呢?
一个诉讼案件,一定有胜诉者,也一定有败诉者,
但是,胜诉者总是会喊明察秋毫,败诉者一定会喊司法不公,
为何刑事被告在各国都几乎要求“强制辩护”?难道是只是为了浪费资源?
还是有更深层的意义?譬如,被告往往不熟法律。
刑罚,无法解决任何问题,赔偿与扶助才行。
但,赔偿与扶助并非要某一方负责,有时却第三方要负责,譬如政府,
我刚刚说过了,任何人杀人都可以说“逼不得已或难以控制”,
只有政府没资格说这样的话,谁叫他是公部门,他是领国家薪水,受有国家责任的,
要知道杰出的朝官,不能只以皇命唯命是从,而必须要维护公众乃至法正义。
民主国家有宪法在,有人权在,有法律在,政府坐拥庞大的社会资源,
无法解决社会治安的问题,那就是政府的责任,我们如果怪失业是企业自私,
那么我们则应该将治安责任归咎于政府本身,而非被告本身,
有时候,治安黑数是在“上流社会”的,那么政府为何只能杀人犯开刀呢?
犯罪一样有阶级化,上流阶层的人可以贪污舞弊与经济犯罪,伤害社会的程度多大呢?
刑罚,真的万能吗?真的能够解决事情吗?
基本上,刑罚顶多只能把犯人结合起来加以“隔离”或“再教育”,
倘若真要启动“恫吓”功能,就请政府“硬”起来,把人权与民主请下国家精神!
设置一村里设置一个警察亭与治安庭,十村里设置一个拘留所,
刑场设置在火车站、西门町或各市区闹区,每到秋天就把放人运到那公开处刑,
而且,时间一定要选“午时三刻”,不能一次全部处刑完毕要分批,
或剁手、或剁脚、或鞭刑、或割舌、或阉割、或剐刑、或黥面、或枪毙,
最好能由总统亲自签名死刑犯,然后叫学生一一排队观看,多棒的社会教育啊!
如果是这样的“刑治”,我十分乐意,而且最好贪污舞弊一定要重刑。
不要爱吃猪肉、爱吃鸡肉,却不敢听猪惨叫,不敢看杀鸡,那还是畜牲,何况是人!
※ 引述《surdligament (目标很困难)》之铭言:
: ※ 引述《haogo24 (Richie)》之铭言:
: : 其实版大说的有理 可以仿效新加坡鞭刑等
: : 但其实换个角度想想
: : 如果今天是您的家属(不是诅咒您 只是希望您换个立场想)
: : 被强奸后又痛下杀手灭口又把尸体谓野狗吃 等
: : 许多残暴手法 你依然能接收加害人只被处以鞭刑等刑罚吗?
: 这就是赞成死刑存续一方的公平正义应报理论。
: : 当然您说保险制度补偿被害者家属 但钱哪来?
: : 保险公司吗?有哪间愿意?投保人是谁?
: : 国家赔偿吗?还不是人民买单?
: 倘若真的出现这项保险需求,
: 保险公司自会去衡量需要多少的保费与保额,
: 只要有利可图,什么样的保险都有人保;
: 你知道这世界上还有绿帽险、外星人绑架险、彩券险这些险种吗?
: 至于谁来负担这保费?
: 自然是愿意出钱的人负担了,
: 你的问题隐含了"你认为没有人愿意保这种险"的假设,
: 但是实际上这就像火险、产险、寿险、意外险等等的险一样,
: 有人愿意保有人不愿意。
: : 死刑一旦执行就无法回复
: : 所以执行死刑前 一定要达到客观上100%的犯罪证据
: : 才可动刑!!
: 这点只会沦为空口说白话,
: 因为"客观上的100%"本身就是一个假命题;
: 你认为世界上存在一个全知全能的上方视点吗?
: 举例来说今天假如发现了沾满被害人血的刀上面有我的指纹,
: 你能肯定说这就是刺进被害人的刀吗?只能证明它是一把沾了被害人血的刀
: 就算证明了这是刺进被害人的刀,
: 你能肯定被害人是因为被这把刀刺了才死的吗?你能证明他不被刺就不会死了吗?
: 再退一步假设这把刀就是害死被害人的刀(以下简称凶刀),
: 上面有我的指纹也只能代表我拿过这把凶刀,
: 不代表在案发当时拿这把凶刀的人是我。
: 就算有证人看到在案发时间我拿着一把刀去找被害人,
: 他能证明他看到的人确定是我吗?还是他只是看到了一个长得像我的物体?
: (说不定那个人脸上带着特殊化装的面具?)
: 他肯定那个长得像我的物体拿着的刀就是现在出现在庭上的这把凶刀吗?
: 更重要的是如果是这个证人证明了我拿着凶刀在出现在案发现场,
: 谁来证明这个证人说的是真的呢?
: 有照片?照片可以修片;有录影带?影像可以后制…
: 即使证人没有说谎,但是谁来保证证人的记忆没有出错甚至被操纵呢?
: 要知道记忆是最不可靠的东西,你现在记得你小学同学的长相吗?
: 重点是100%的客观根本就不存在,
: 因为这个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百分之百可靠、即时的资讯传播装置;
: 你相信911是真的吗?真的有客机撞进了双子星大厦吗?你亲眼看到了吗?
: 你相信地球是圆的吗?你真的看过圆的地球吗?
: 你说麦哲伦绕着地球走回了原来的地方,
: 你确定回来的麦哲伦跟去的人是同一个吗?
: 要不然,你确定他真的去了,不是在某个地方躲起来大吃大喝,
: 等时间到了才出现?
: 不只是法律,就连我们人类在做出判断时,
: 都是用非常有限的证据做出的判断,主观的部份永远也不可能免除。
: 所以如果我们要等到100%的客观再动刑,
: 结论只有一个,就是我们根本不可能动任何刑。
: : 这是小弟愚见 欢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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