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请益] 关于死刑与废死

楼主: stevegreat08 (见鬼说鬼话)   2011-11-03 16:04:14
※ [本文转录自 politics 看板 #1EiKVM1l ]
作者: stevegreat08 (暴君) 看板: politics
标题: Re: [请益] 关于死刑与废死
时间: Wed Nov 2 21:38:25 2011
→ XSZX:为什么不该在事后因为某些人犯了罪,就否定当 58.115.9.76 11/02 20:44
→ XSZX:初说好的权利? 58.115.9.76 11/02 20:44
→ XSZX:你说了每一个人“应该有”的权利与义务,当犯 58.115.9.76 11/02 20:45
→ XSZX:罪者未尽到他“应该守法”的义务,当然得否定 58.115.9.76 11/02 20:46
→ XSZX:其守法应得之权利,如果不能,那守法有何意义 58.115.9.76 11/02 20:49
→ XSZX:?又有谁会愿意尽到其所应尽的义务? 58.115.9.76 11/02 20:50
这位阁下,你似乎误会了一些事,
民法也好乃至行政法规、诉讼法,甚至刑法之中,
哪怕已经到了死刑处刑台,依然仍保障人权,你知道为什么吗?
人权是不是“先天”存在的,这争议很大,但要处理上面这个问题,却很重要!
如果,人权是天生的,那么政府凭什么剥夺我们的权益?
如果,人权不是天生的,那么政府是不是可以随时剥夺我们的权益呢?
也因此,这个问题,我认为很重要!也是要处理人权问题,首先认知的!
“人”,在法律上称之为“自然人”的人,不是法律给予人格的“法人”,
就生物性上,自然人是先天存在的,请问何谓“生物”?--生命!
人与生物又有不同,因为人有理性,有创见文明的能力,
因此,人的“脑袋里的东西”是先天存在的,也是无法剥夺的,
人与人之间相处,在文明之前,并无分高低贵贱,人基本上是“自由”的,
但是,人的时间有限,能够掌握资源投入生产,因此出现“分工”与“交易”,
如果人们没有“一点点私有财产”的概念,如何分工与交易?
哪怕是,古老的共产社会,但每个家庭依然有属于自己或自己家庭的东西,
否则,如何可以消费?如何可以储藏?如何可以与他人发生借贷或互助?
人有自己对他人的爱恶,我爱谁我讨厌谁,我爱跟谁交往或繁殖后代都可自决,
因此,组织家庭、婚姻乃至于性自主,难道会是大家“公有”的吗?
直到人开始多了,有了社会组织了,规范才慢慢变多,分工也越明显,
许多制度于焉产生,甚至“死刑”也是,“以暴制暴”也是
话说,这些东西,你要跟“谁”说才有?难道不是与生俱来的吗?
是后来的法律一一的束缚着我们,目的是因为人们不懂尊重互爱,人多纷乱也变多,
法律才是“后天”的,生命、自由、财产与追求文明,才是“先天”的,
不是宪法赋予我们权利而是宪法“还给”我们权利,并确定了“社会义务”,
要知道,人不可能“一个人”活在这世界上,因此总要对社会负担点责任!
但是其“社会义务”必须依存于保障我们的“基本人权”上,否则就是无意义!
再回到你问的,犯罪的人违反了他的义务,难道还要“保留”他的权利吗?
当认识到:权利是“天生”的,法律给予他的责任反而是“外加”上去的,
那么,为何你还要“守法”?反正是别人附加上去的,只要没被抓到我干麻守法?
话说是谁跟你说:“你”要守法?
其实,是政府要守法,刑法告诉政府说除非人民犯罪否则不能处罚,
诉讼法告诉政府与法院说除非有合格的侦查与审判程序否则不能定罪,
行政各法规告诉政府说要依法行政否则就是违宪违法,
宪法是告诉政府、国会与法院说要遵守权力分立与保障人权否则人民可以推翻你!
法律要客观、一致且公正的,
不管是总统、大企业总裁、政党领袖,还是平民、流氓、嫌疑犯,
法律之前,无分性别、种族、血缘、财产、阶级、职业、籍贯、宗教、党派,
人人都应平等待之,既无权享有特权,也不可受到歧视
这不是“理想主义”,而是“法的精神”就该如此,
就像内阁制与总统制各有不同,但长时间的政党互动下,又怎知是怎样的样貌?
总之,该守法的是政府,人民是依靠法律保护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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