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关于死刑与废死

楼主: stevegreat08 (见鬼说鬼话)   2011-09-30 15:40:45
※ 引述《massacre (该换暱称了@@)》之铭言:
: 一.关于人权保障好像有很多套标准
: 为什么在杀人犯已经剥夺其他人的生命的情况下
: 还要去保障杀人犯的人权??
: 有些明明就是恶性重大的罪犯 为什么还要保障他们的人权??
: 在学校 老师跟学生的关系
: 有些爱体罚爱性侵的老师 为什么要保障他们的工作权?
: 有些学生明明就很爱捣蛋 甚至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与人身安全
: 为什么对这些学生的受教权要无限上纲的保障??
: 在军中当过兵的都知道常常有管教不当的问题 严重侵害人性尊严
: 此外强迫人民服兵役 明显也是侵害人身自由
: 政府也知道募兵制 为何还继续征兵侵犯人身自由
: 为啥人权保障的标准有这么多套??
这是不是一种“故意区分差异性”的说法呢?
记住!讨论人权的第一步,请先将每一个人都先当作人,
然后确定每一个人“应该有”的权利与义务,
如果,每一个人都有在刑事追溯上有相同权利时,
就不该在事后因为某些人犯了罪,就否定当初说好的权利!
第二层次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到底是在保障谁呢?
每一部法律都有“自己的最终目的”,以及“应该保护的个体”,
举个例子:
如果说,刑法是保护“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
那么,刑事诉讼法就是保护“站在法庭被告庭上的人”,
有没有发现“关联性”呢?---法律保护“当前受侵害的人”
刑法保护客体是那些被犯罪侵害的人,所以实体法就让被害人有罪并处罚,
而刑事诉讼法保护客体是那些被公权力起诉的人,所以程序法必须加以保障
人权保障是一致性、客观性、事前性的,而非特殊性、主观性、事后性的,
否则,人权保障没有任何意义,被害人受到刑法保障是因为国家有保护人民的义务,
其价值就跟被告受到刑事诉讼法保护是一样的,只是两者在乎的“方向”不同而已!
再者,无罪推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法体系的大原则,
故知,从来没有人受到法律任何特别青睐,而是“当局人是否受到社会敌视”
再说明一下,人权保护真正的功用在于保护少数人(弱势),
因为多数人有民主机制可以解决,但是少数人权益往往成为民主机制下的牺牲品,
至于,你下面说到的是“义务”问题,与“权利”是并存的,
所谓的“权利”,必须依存在“义务”之上才能发挥用途,
譬如你买东西是权利而付钱是义务,所有权有许多社会与公法上负担,
难道要你付钱,要你负担公法上负担也是“侵夺权利”呢?
这种说法,是很有问题的,试想以下这样的几个状况:
你走在路上,路上车子很多,你想往骑楼或人行道走,
却发现停满了店家的物品而窒碍难行,请问这会怎样呢?
又譬如你家失火了,消防队想破门而入灭火,无奈楼梯间堆满杂物且都易燃,
消防队寸步难行,此时你又会怎样呢?
作战时,你要深入敌境,可能要闻粪土,要把烂泥涂在自己脸上,
受了枪伤还要完成上面交代的任务,食物只有勉强维生的干粮与水,
军中长官为了训练你,每天做不完的体能、勉强吃饱的食物,那么是好还是不好?
你问题的答案,我已经举例了,前面也有很多讨论,应该不用我挑明吧!
: 二.为什么对于犯罪行为的受害人都没有补偿??
: 很常见的被性侵 被伤害 被杀
: 反正就是被害人吞下去 然后继续保障加害者的人权
: 三.对于一些重大危害的事件 处罚都相对很轻微
: 某公司让员工超时工作 害员工过劳死 重罚三万新台币
: 某公司很爱发炉烧得很旺 罚款也很少 只是要求停工
: 某公司用塑化剂参入食品 坐坐牢就没事了
“补偿”的定义是什么?
如果真的让杀人犯死掉,而被害人不领任何抚恤金,可以吗?
如果让伤害罪的行为人也受同样的伤,被害人是否也可以不领任何赔偿呢?
请问,怎样的补偿是被害人要的?哪些补偿是“社会”要的?
民法第184条第一项不就有“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侵权行为赔偿责任吗?
但重点是,会犯杀人罪、伤害罪的,往往都没钱就是...
再者,何谓重大危害事件?
超时工作?请问何谓“超时”?工作待遇不好可以换工作,除非是自己的替代性低!
环境卫生问题与工厂失火问题,若直接要求废场会发生什么事情?
塑化剂事件是属于什么罪呢?要判个“不作为杀人未遂”吗?
没错!法律保护弱势,但是否可以“无限上纲”?
就好比说,赚很多钱的人犯了什么错?为何要累进税率?
难道说,因为富人不多拿一些钱,那么就有人会饿死,而且谁保证他们不是黑心钱?
把“主观意识”用来评断“客观事实”,很难有所共识,
不要把“民粹思想”纳入这样一个讨论上,现在不是公审制,而是法院审判!
或许,原po可以先定义何谓“重大危害”,以及提出一个“最有效的补偿”!
: 四.原po也有提到 奇奇怪怪的刑法写一堆 管一些杂七杂八的事
: 女童被性侵 没有违反其意愿
: 摸胸十秒无罪
: 强吻是国际礼仪
: 为什么国家刑法不全面修法改一改??
: 通奸明明就是你情我愿 跟刑法无关吧
一样的问题,不同的说法,社会问题提出了,就拿法条开始用吧,
法条使用的时候就开始讨论背后的若干法理,确认事实时请用合法证据证明,
法官不是民众,在报纸论一论就可以了,被“退搞”是要“处罚记点”的,
“退搞事由”很多,就是没有要依“民意判决”,但是“不具理由或违反法令”铁退!
没有讨论为何有罪就是不具判决理由,没有证据就是当然违背法令,
判的不好可以上诉,上诉终了还有再审和非常上诉,认为法律违宪可以声请释宪
对了,通奸是你情我愿跟刑法无关,那么卖淫、赌博不也是你情我愿?
ps:我没说我支持通奸罪,只是你的理由不完备...
: 五.为何刑法明明就是"罪刑法定" 但死刑跟鞭刑却常受批评?
: 其他的刑法也是侵犯一堆人权啊
: 原po有些提到的想法是很不错
: 如果有乡民可以知道 我想台湾那么多法律系的教授应该也有人知道吧
: 那为什么像这样的言论 平常都完全听不到
: 立法机关完全不谈这些 连学校教育里也完全都没出现
好,谈到罪刑法定原则,是否代表任何“刑”都可以存在呢?
所以我们应该恢复剐刑、骑木驴、炮烙、黥刑、鼻刑、刖刑、杖责...呢?
还是,任何行为人犯罪后都要游街示众,然后“血洒菜市口”?
请注意,过度虐待或过度侵害人权的刑罚是被禁止,且会被谴责的!
另外,原po似乎一直有个想法:
刑法与犯罪都是侵犯人权,所以当行为人犯罪时,刑法理所当然就是要重罚
这样的言论,可以说对,也可以说错,
对是对在“刑法应该不枉不纵”,错是错在“刑法不是只有刑而已”,
刑法的目的不只是处罚行为人,而是规范何谓犯罪并防止犯罪,
倘若一个国家的刑事政策都是“刑罚”,那么这个国家真的不适合人居住!
刑法是具有谦抑性,就是因为其“侵害人权”甚钜,
目前台湾刑罚包含死刑、自由刑、罚金刑,但这些刑罚的功用是啥呢?
自由刑不是把行为关一关就好,重要的是隔离并重新社会化,
罚金刑也不是罚罚钱而已,而行为人造成公益伤害时,势必要有所赔偿,
然而,台湾的有期徒刑与拘役,真的做到该有的功用吗?
行为人犯罪时,就已经是心理人格发展不正常了,
正常人是会尊重人的而他们不会,是知道与他人和平共处的而他们也不会,
可能与家庭环境有关,可能与学校教育有关,可能与社会经验有关,
或可能其本身精神状态就是错误的,又或者其人格、价值观是被扭曲得很严重的,
刑法绝不是处罚人的,因为罚金与自由刑的功用远不及肉刑与羞辱类刑罚,
但要肉刑则国家就需要负责照顾他们,羞辱类刑罚就要由社会共同负担相当的社会成本,
死刑或许可以“一劳永逸”,但那些死罪绝不是那一个人“当下”“单独”造成的,
而是经过长时间的酝酿,才会发生如此重大的伤害,死刑自然无法杜绝!
很多研究说,死刑与犯罪不相关,不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这根本是独立事件,
伤害罪不是死刑、经济犯罪不是死刑、财产犯罪也不是死刑,偏偏犯罪率以他们大宗,
就算台湾死罪很多(约十几个法定死刑),但是真正被判的没多少人,
最好两者有相关...而因为生活压力造成的犯罪更是任何刑罚都制止不了的,
要提高刑度可以,先做好社会福利、犯罪预防与学校教育,
否则就只是“诱使民众铤而走险去犯罪”,这在现代化国家是十分不可取的
楼主: stevegreat08 (见鬼说鬼话)   0000-00-00 00:00:00
你一说龙蛇杂处,那何必要刻意分班呢??
作者: massacre (该换暱称了@@)   0000-00-00 00:00:00
针对那群对别人有攻击性的 我觉得要刻意隔离当然若是 校警 辅导员 老师人力够多 那就没关系只要可以直接制止现行犯 那其实就还好至于其他上课吵闹 不爱念书 不交作业 真的就无所谓了
楼主: stevegreat08 (见鬼说鬼话)   0000-00-00 00:00:00
隔离是手段而非目的,隔离之后呢??
作者: massacre (该换暱称了@@)   0000-00-00 00:00:00
隔离是手段 方便专任社会化辅导员教育这群孩子教育完成之后 当然是回归常态回到一般学校如果社会化教育完全无效 就要考虑永久隔离了像是病态的性侵犯 有攻击性的精神病患...之前看过这议题
楼主: stevegreat08 (见鬼说鬼话)   0000-00-00 00:00:00
你觉得无法正视那些人的社会,就是正常社会??
作者: massacre (该换暱称了@@)   0000-00-00 00:00:00
就是因为正视这些人 才要特别对其有特别的处置大大的想法应该是 保障他们的人权 让他们可以到处走如果政府财力人力充足 可以派员随时监管都能在那些人犯行之前即时制止 那我就觉得这OK但在现实社会中 这样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 没那么多人力这其实已经是两难抉择的问题了要保障爱滋病患的隐私权或是医护人权的生命安全??要保障那些人的人身自由 或是一般民众的生命安全??大大想说的应该是"理想人类社会"原始的大自然 不是法制的以人体来比喻社会 一般人=正常细胞 那些人=癌细胞在医学上对癌细胞的处理 有各种说法 如下说明一. 直接用外科手术 直接切除 一劳永逸(但要小心复发)二.逆转癌细胞使其变回正常细胞...技术上近乎不可能三.让癌细胞不扩散而能跟正常细胞共存(有案例)四.让身体永远维持健康不产生癌细胞 就一切OK了第四种想法是最理想也最不切实际的想法在我来看 大大的想法接近第三种 虽然想法不错但在现实中 这样的案例终究是极少数 流于不切实际
楼主: stevegreat08 (见鬼说鬼话)   0000-00-00 00:00:00
癌细胞事出有因,被染爱滋也是,像你可以选择每人每三月都要去抽血验爱滋,甚至可以要求建立很强大的监控系统,专门去处理行为后,而都不去讨论行为不要有官逼民反的情势,更不要有引诱民众犯罪的心态,为何窃盗罪被关出来的很多变成强盗或暴力犯??为什么总是可以看到许多小混混可以把人随意砍杀??为什么有些商人总是可以不顾社会公益而生产伤害人民的产品,又趁机捞了一笔钱呢??隔离是个暂时性政策,也是特别性的政策,但是要有个更一般性的政策,如何防范犯罪??如何真正的消灭霸凌??
作者: massacre (该换暱称了@@)   0000-00-00 00:00:00
这个一般性的政策已经升级到 第四种想法了整个人类世界运行 在国家 政治 经济 军事在个人的情况中就是 权力 金钱 暴力这是我在股板看到某位大大的说法 很有道理上述三者会在个人与整体社会间不断的交互作用大大的说法就是达成世界大同 一切都很和谐我的看法是不可能达成最最终的完美和谐只可能用有限的人力与智慧 不断进步 追求世界大同过程中 用类似遮羞布的方式把不和谐掩盖也许人类在未来终究可以达到世界大同但 在现阶段 这是不可能的 最多可以说这是终极目标只能说 人类能力有限啊 而且人性本质就很难定性定量如果人类可以完美的掌握因 缘 那就可以控制未来的果可惜人类的资讯能力有限 无法完全掌控因缘而且就算完全掌控因缘 也不一定有能力完全控制"果"我们知道强势者会以 权力 金钱 暴力 欺压逼迫弱势者却也难以改变那些强势者的行为 在国家层面也相同所以说 目前 世界大同只是个梦想罢了
楼主: stevegreat08 (见鬼说鬼话)   0000-00-00 00:00:00
疴...缘是无法掌控的,只有因才可以掌握,种下了因,果就会发生,只是要等缘(时机)是否到了所有的政策与法律其目标都是在定下那个因,而非缘,这个是必须分清楚的
作者: massacre (该换暱称了@@)   0000-00-00 00:00:00
一样的话 人类无法掌控完全自己到底种下怎样的因当然就不用说 生出自己想要的果就算是让人类可以完全掌控种下的因 果也仍然无法控制去看那群高考的人 那些高分落榜的难道不努力吗??高考 医学系 律师....通通都有这样的特性
作者: islandrose (islandrose)   2011-04-18 07:29:00
刑罚有无跟会不会犯罪 只对少部分人是独立事件
作者: iceayumy (乘一乘)   2011-09-30 18:16:00
可惜台湾社会沉浸在理盲与重刑的文化下,大部分的人不愿真正去了解这个议题
作者: massacre (该换暱称了@@)   2011-09-30 19:33:00
感谢大大开释 你想的没错 我认为犯错的人就要受处罚犯人的错误 =< 受到处罚的痛苦程度从经济学角度解释就是 大幅提高犯罪要付出的机会成本若是一个理性的犯人 自然而然就会避免犯罪至于 矫正与教育的功能 我是认为要再刑罚之外规定像是不听管教的学生 强制性的矫正跟教育就很重要我推崇市场机制 所以 毒品 卖淫 赌博我认为政府应该立法成立类似红灯区的地方...军火交易例外犯罪者行为与心理 确实也是政府应该关注的不要因为制度不良 逼人民造反 再来说这些人是暴民关于市场机制的部分 你是有点误解了让市场自由竞争 =\= 政府完全放任台湾的期交所与证交所 就是有健全法规范的交易市场因为政府的规范 所以让交易人可以自由且公平的交易简单的说 政府制定了交易规则 让市场机制可以运作由其是台湾期交所的交易 真的已经很接近完美公平了经济学有很多学派 你文中所说的学派 我并不完全赞同政府适当的规范 毒品 赌博 性工作者...类似红灯区上述那些 弄个集中交易所 真的比用刑罚处罚更好在政府合理适当的法规范下交易 才是我所说的市场机制至于难以量化犯罪与刑罚...我完全认同我只是不董 为何立法者完全不考量"合理"处罚的问题你文中也提了 对不同的人处罚效果会有所不同那为何 可以因材施教 却不考虑因人施刑关于兵役与教育 有印象 这好像是特殊XX关系吧???这边的问题是 把所谓"义务"拿掉 不爽就不要上课不要当兵古人都知道要因材施教 不太可能所有人都适合兵役与教育而且关于兵源 有所为募兵制....想当兵的再去当至于不服管教与不当管教的问题...因为不能侵犯他人身体老师与学校 应该赋予禁止不适合就学的学生上课之权利你所谓最好矫正与处罚 我也觉得不错可以问问为何台湾不引入??我从你文中的理解的 一旦说到关于人权 就是所有人都等一个对国家有非常大贡献的8A总裁一个在上班时混吃等死 在家就人畜无害的阿宅一个性骚扰女学生的色狼 一个奸杀女学生的人渣上述全部人 被宪法保障的人权 都是完全相同的以前听过 "法律之前 人人平权" 这就是所谓天赋人权??关于学生受教权 为何是权利也是义务??在法律上 权利可以自行放弃 义务就一定要履行是权利也是义务 互相矛盾吧 不董为何这样规定确实教育对国家很重要 课予义务很合理 但为何说是权利?关于不适合就学言论 是我疏忽了 应该讲清楚你也提到 "社会化" 小学 国中 高中 大学 是一般教育社会常态中 一般教育是很普遍的 但是总有人不适合吧?人畜无害只因身心的特殊障碍 就放在"特教班"来区别严重的 跟刑法有关 霸凌 窃盗 危害他人生命或财产有所谓保护管束? 我记得 这跟成年人坐牢不一样"不适合就学" 就是严重的那群学生 不应该受一般义务教育为保障受教权 开个管训感化保护学院给那群学生我针对的是那群危害他人生命或财产的学生 要有差别"教育"只要人畜无害 不会不想不爽念书 成积多烂 都无所谓上面应该更正为 受教义务 而不是受教权兵役问题我讨厌征兵制不想当兵 改募兵制让想当的人去当你说的那种世兵制 不董也没听过因为政府要人民当兵却付超低薪水 还常被不当管教这完全就是不公不义的典范如果政府愿意用超高薪水补贴 那么当兵被管教就还可接受然后有钱人可以某资产百分比及金额下限 送钱给国家付钱给国家贡献够大 可以让有钱人直接免除兵役关于 人权 权利 义务 到这边我可以理解了我原本想的权利义务 是以期交所的选择权为范本选择权买方付出权利金 选择权卖方收取权利金买方获得可以要求卖方履约的权利卖方在买方要求时就一定要履约 是义务 除非买方不要求大大也提到 国民义务教育是为了让学生顺利社会化而设立但是这群学生中有部分是会侵犯他人生命或财产安全的针对这部分人 如果是成年人就直接是刑法罪刑法定但在学校中 老师或校方并没有执法权换言之 除非是现行犯 不然在学校里根本无法可管既然先天有学习障碍的学生可以有特教班帮这群学生开个 保护管束感化学校 让他们可以社会化并没有侵犯到他们的受教权 或者在学校开特殊感化班又或者直接在学校引入驻校警察队(军训教官不太适合)总而言之 要让违法犯纪的学生受到约束像之前就有个在学校玩火的学生....这是公共危险吧另外 上课吵闹妨碍他人受教权的学生 其实也不是犯罪但也要有个法律或命令来约束这些学生不要让这群学生 可以用保障受教权无限上纲就无法无天大大说整体社会制度与环境会影响犯人的论点 这我知道但我想说的是 这应该要由政府与社会大众共同改善一个家里穷又失业又有父母妻儿要养的男子 很可怜但是这个男子依然不能去抢银行养家 这于法不容这家庭的小孩 也很可怜 但他不能在学校向同学勒索钱财一个有精神疾病的人 很无奈 但也不能放任他在街上乱砍人社会的救济制度不足 不是可以伤害其他无辜人民的理由到这里为止 我几乎完全了解你的想法了说实话 大大的这种构想 是很好的...可惜不切实际执行层面有太多的困难坦白说 我也是希望能在那样的环境下学习从以前的能力分班回归到常态编班或者当过兵的人也能理解吧 龙蛇杂处才是真实社会的状态因为实际上往往发生"终极干扰" 而不是"终极改善"在台湾这种智育挂帅的教育环境 最基本的公民教育都很糟这需要技巧高超的引导者 就可能达到"人本"说的教育如果学校教育能配置的一个学生一个专业社会化辅导员也许大大的构想就能被达成 以台湾的现况 不可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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