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ssacre (该换暱称了@@)》之铭言:
: 一.关于人权保障好像有很多套标准
: 为什么在杀人犯已经剥夺其他人的生命的情况下
: 还要去保障杀人犯的人权??
: 有些明明就是恶性重大的罪犯 为什么还要保障他们的人权??
: 在学校 老师跟学生的关系
: 有些爱体罚爱性侵的老师 为什么要保障他们的工作权?
: 有些学生明明就很爱捣蛋 甚至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与人身安全
: 为什么对这些学生的受教权要无限上纲的保障??
: 在军中当过兵的都知道常常有管教不当的问题 严重侵害人性尊严
: 此外强迫人民服兵役 明显也是侵害人身自由
: 政府也知道募兵制 为何还继续征兵侵犯人身自由
: 为啥人权保障的标准有这么多套??
这是不是一种“故意区分差异性”的说法呢?
记住!讨论人权的第一步,请先将每一个人都先当作人,
然后确定每一个人“应该有”的权利与义务,
如果,每一个人都有在刑事追溯上有相同权利时,
就不该在事后因为某些人犯了罪,就否定当初说好的权利!
第二层次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到底是在保障谁呢?
每一部法律都有“自己的最终目的”,以及“应该保护的个体”,
举个例子:
如果说,刑法是保护“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
那么,刑事诉讼法就是保护“站在法庭被告庭上的人”,
有没有发现“关联性”呢?---法律保护“当前受侵害的人”
刑法保护客体是那些被犯罪侵害的人,所以实体法就让被害人有罪并处罚,
而刑事诉讼法保护客体是那些被公权力起诉的人,所以程序法必须加以保障
人权保障是一致性、客观性、事前性的,而非特殊性、主观性、事后性的,
否则,人权保障没有任何意义,被害人受到刑法保障是因为国家有保护人民的义务,
其价值就跟被告受到刑事诉讼法保护是一样的,只是两者在乎的“方向”不同而已!
再者,无罪推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法体系的大原则,
故知,从来没有人受到法律任何特别青睐,而是“当局人是否受到社会敌视”
再说明一下,人权保护真正的功用在于保护少数人(弱势),
因为多数人有民主机制可以解决,但是少数人权益往往成为民主机制下的牺牲品,
至于,你下面说到的是“义务”问题,与“权利”是并存的,
所谓的“权利”,必须依存在“义务”之上才能发挥用途,
譬如你买东西是权利而付钱是义务,所有权有许多社会与公法上负担,
难道要你付钱,要你负担公法上负担也是“侵夺权利”呢?
这种说法,是很有问题的,试想以下这样的几个状况:
你走在路上,路上车子很多,你想往骑楼或人行道走,
却发现停满了店家的物品而窒碍难行,请问这会怎样呢?
又譬如你家失火了,消防队想破门而入灭火,无奈楼梯间堆满杂物且都易燃,
消防队寸步难行,此时你又会怎样呢?
作战时,你要深入敌境,可能要闻粪土,要把烂泥涂在自己脸上,
受了枪伤还要完成上面交代的任务,食物只有勉强维生的干粮与水,
军中长官为了训练你,每天做不完的体能、勉强吃饱的食物,那么是好还是不好?
你问题的答案,我已经举例了,前面也有很多讨论,应该不用我挑明吧!
: 二.为什么对于犯罪行为的受害人都没有补偿??
: 很常见的被性侵 被伤害 被杀
: 反正就是被害人吞下去 然后继续保障加害者的人权
: 三.对于一些重大危害的事件 处罚都相对很轻微
: 某公司让员工超时工作 害员工过劳死 重罚三万新台币
: 某公司很爱发炉烧得很旺 罚款也很少 只是要求停工
: 某公司用塑化剂参入食品 坐坐牢就没事了
“补偿”的定义是什么?
如果真的让杀人犯死掉,而被害人不领任何抚恤金,可以吗?
如果让伤害罪的行为人也受同样的伤,被害人是否也可以不领任何赔偿呢?
请问,怎样的补偿是被害人要的?哪些补偿是“社会”要的?
民法第184条第一项不就有“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侵权行为赔偿责任吗?
但重点是,会犯杀人罪、伤害罪的,往往都没钱就是...
再者,何谓重大危害事件?
超时工作?请问何谓“超时”?工作待遇不好可以换工作,除非是自己的替代性低!
环境卫生问题与工厂失火问题,若直接要求废场会发生什么事情?
塑化剂事件是属于什么罪呢?要判个“不作为杀人未遂”吗?
没错!法律保护弱势,但是否可以“无限上纲”?
就好比说,赚很多钱的人犯了什么错?为何要累进税率?
难道说,因为富人不多拿一些钱,那么就有人会饿死,而且谁保证他们不是黑心钱?
把“主观意识”用来评断“客观事实”,很难有所共识,
不要把“民粹思想”纳入这样一个讨论上,现在不是公审制,而是法院审判!
或许,原po可以先定义何谓“重大危害”,以及提出一个“最有效的补偿”!
: 四.原po也有提到 奇奇怪怪的刑法写一堆 管一些杂七杂八的事
: 女童被性侵 没有违反其意愿
: 摸胸十秒无罪
: 强吻是国际礼仪
: 为什么国家刑法不全面修法改一改??
: 通奸明明就是你情我愿 跟刑法无关吧
一样的问题,不同的说法,社会问题提出了,就拿法条开始用吧,
法条使用的时候就开始讨论背后的若干法理,确认事实时请用合法证据证明,
法官不是民众,在报纸论一论就可以了,被“退搞”是要“处罚记点”的,
“退搞事由”很多,就是没有要依“民意判决”,但是“不具理由或违反法令”铁退!
没有讨论为何有罪就是不具判决理由,没有证据就是当然违背法令,
判的不好可以上诉,上诉终了还有再审和非常上诉,认为法律违宪可以声请释宪
对了,通奸是你情我愿跟刑法无关,那么卖淫、赌博不也是你情我愿?
ps:我没说我支持通奸罪,只是你的理由不完备...
: 五.为何刑法明明就是"罪刑法定" 但死刑跟鞭刑却常受批评?
: 其他的刑法也是侵犯一堆人权啊
: 原po有些提到的想法是很不错
: 如果有乡民可以知道 我想台湾那么多法律系的教授应该也有人知道吧
: 那为什么像这样的言论 平常都完全听不到
: 立法机关完全不谈这些 连学校教育里也完全都没出现
好,谈到罪刑法定原则,是否代表任何“刑”都可以存在呢?
所以我们应该恢复剐刑、骑木驴、炮烙、黥刑、鼻刑、刖刑、杖责...呢?
还是,任何行为人犯罪后都要游街示众,然后“血洒菜市口”?
请注意,过度虐待或过度侵害人权的刑罚是被禁止,且会被谴责的!
另外,原po似乎一直有个想法:
刑法与犯罪都是侵犯人权,所以当行为人犯罪时,刑法理所当然就是要重罚
这样的言论,可以说对,也可以说错,
对是对在“刑法应该不枉不纵”,错是错在“刑法不是只有刑而已”,
刑法的目的不只是处罚行为人,而是规范何谓犯罪并防止犯罪,
倘若一个国家的刑事政策都是“刑罚”,那么这个国家真的不适合人居住!
刑法是具有谦抑性,就是因为其“侵害人权”甚钜,
目前台湾刑罚包含死刑、自由刑、罚金刑,但这些刑罚的功用是啥呢?
自由刑不是把行为关一关就好,重要的是隔离并重新社会化,
罚金刑也不是罚罚钱而已,而行为人造成公益伤害时,势必要有所赔偿,
然而,台湾的有期徒刑与拘役,真的做到该有的功用吗?
行为人犯罪时,就已经是心理人格发展不正常了,
正常人是会尊重人的而他们不会,是知道与他人和平共处的而他们也不会,
可能与家庭环境有关,可能与学校教育有关,可能与社会经验有关,
或可能其本身精神状态就是错误的,又或者其人格、价值观是被扭曲得很严重的,
刑法绝不是处罚人的,因为罚金与自由刑的功用远不及肉刑与羞辱类刑罚,
但要肉刑则国家就需要负责照顾他们,羞辱类刑罚就要由社会共同负担相当的社会成本,
死刑或许可以“一劳永逸”,但那些死罪绝不是那一个人“当下”“单独”造成的,
而是经过长时间的酝酿,才会发生如此重大的伤害,死刑自然无法杜绝!
很多研究说,死刑与犯罪不相关,不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这根本是独立事件,
伤害罪不是死刑、经济犯罪不是死刑、财产犯罪也不是死刑,偏偏犯罪率以他们大宗,
就算台湾死罪很多(约十几个法定死刑),但是真正被判的没多少人,
最好两者有相关...而因为生活压力造成的犯罪更是任何刑罚都制止不了的,
要提高刑度可以,先做好社会福利、犯罪预防与学校教育,
否则就只是“诱使民众铤而走险去犯罪”,这在现代化国家是十分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