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到底是什么?是否有一定的形式呢?或需要有相同的内涵?
议会民主制是民主,总统制不是民主吗?议行合一制不是民主吗?
又或者,民主一定要废除君主制?或一定要废除贵族制?
又或者,只要没有世袭君主,没有少数世家精英,就堪称民主?
以前的中国,君王推翻前朝稳定当朝,重新定历法、建朝纲,依赖什么?
十足的武力、充分的粮草、自称的天命,还是广大民众与读书人的支持?
所谓的民主一定要有成文的宪法?一定要有权力分立的政府?一定要有选举?
有时候,我们定义民主内涵所需要的要件时,一一检示后总是能提出反例!
那么民主的形式与内涵,是否就有一定的“样貌”呢?
但我们依然可以建立一个“一般性原则”,所谓原则就必有“例外”,
而我们也可以不断修改“这些原则”,使之更接近现代社会需要的原则,
故,我们现在谈论民主时,到底是不是现代社会该有的思维,有待商榷
说个两大段的“前言”,无非是以为“民主是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
他不是“静态的”,也不是就具备“单一性的”,而是“动态且发散的”,
进一步言,我们谈论民主时,必须先知道现代学者所谓的“民主”何所指?
我认为,现代的民主谈的是“人权”,而权力分立只是保障人权的“手段”,
我们必须要区分目的与手段的“因果关联”,而不能将两者视为“不相关”,
再进一步言,现代的民主化,即是人权保障的“扩张程度”,
但,人权保障越扩张,就越可能发生“权利冲突”的问题,
也因此,就有发展出“基本权核心理论”,而基本权核心是人性、尊严
伸言之,基本权核心理论在于越接近基本权核心的权利,就越具有优先保障的价值,
换言之,基本权位阶除了“人性、尊严”外,都只是“相对性”的,
而更近代的人权保障进一步建立了社会、经济与文化上的保障,及更多新兴人权保障,
譬如以前工作选择权(职业自由),到现在的劳工三权,及少数族群就业权利等,
由于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紧密性,因此“基本权社会化”也发展出了,
譬如以前所有权是具有“很大程度的排他性”的,但现在却有所谓“所有权负担”,
另一方面,当基本权与基本全社会化限制发生冲突时,是否理所当然的后者优先前者?
为了杜绝争议,翻开“德国基本法”,可以发觉在每一社会化限制条款下都有最低程度保障的但书,
代表固然政府应重视公益,但却不能忽略基本权应有最低程度上的保障
之所以有这些个条款,原因是,
当公益作用完全优先于私利时,我们岂有“人权”可言?
“人性、尊严”不是什么保障人们良善美德,而是保障身为“人”的概括主观权利,
与“人不能为客体”的概括客体权利,并列“人性、尊严的两大保障方向”,
也因此,衍伸出“生命权不得剥夺”的概念,进而出现了“废死刑”的风潮,
更深入的探讨,人性尊严的客观权利时,衍伸出禁止奴隶制度、人口贩卖与工具性等,
我们说,人性尊严真正落实保障人身安全的是:人身自由,
除了现行犯、或依法合理逮捕、或兵役等,政府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强制人民,
甚至,也没有资格任意施加刑罚或刑具在人民身上,也不能剥夺自由、伤害身体与尊严,
也因此,前面各文中,有谈到“刑法不是在侵犯人的权利”吗?--没错!是如此!
但也因为如此,我在上刑法学时,老师开宗明义告诉我们“无罪推定原则”,
是以,政府不得非法不能起诉、逮捕我们,法院不能无证据就迳判我们有罪而处罚,
进而,要求法院必须要合格的法院,要有合法、客观、谨慎的司法程序,
引用的法条必须要准确,找来的证人必须确保其诚实,整个过程尽可能公开,
行为时,刑法未规定其为犯罪时不能处罚;是后废止该罪后也不能惩罚,
证据的蒐集也要合法,否则不能作为证据;自白也不能当成唯一证据,
法院对于被告有利或不利的证据都要引用并且充分的陈述在理由书上,
审判时,要让被告有到法庭陈述意见的权利,也要引用被告的陈述,
至于什么罪该判什么刑,也要依照法典规定的“刑罚范围”进行处罚,
这段说明上,到底有多少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呢?应不用我一一细数!
接着再谈到死刑,死刑到底是不是刑罚呢?还是说其功能早已是“保安处分”呢?
看看死刑的判决书上,理由书写的是么话:欲求其生而不可得!
那么,为何现代人总以为“死刑”就是司法正义呢?这分明是执法无能!
只有执法无能,才会在犯罪时故意突显自己是合乎正义的,并安抚社会大众!
想想看,被判死刑者真正造成社会实质伤害的有哪些?
反而暴力犯、毒品犯、窃盗犯、经济犯罪、公共危险罪、组织犯罪等,才可能影响他人!
没有人敢任意杀人,看到他人杀人就会想要如法泡制的,有多少人?
难道人与人之间不敢杀人的原因,就是因为“可能”会被判死刑?
那么是不是伤害罪,我们也如法泡制待之,伤害罪就不复存在呢?
再者,“杀人偿命”难道就是“必然因果关系”或“应报”吗?
身为司法者,不该以民间的应报思想去思考“死刑是否存在”,
因为,应报主义在某些宗教上原本的意涵不是如此,而是被人扭曲!
社会上的应报主义,有借由上天之口的,有借由公平天理的,
但另有一派的应报主义的背后是“冤冤相报何时了”,而非“以牙还牙”,
试想,把杀人犯给杀了,就能确实的安抚被害人吗?那么何必事后赔偿?
或者不妨想想,“杀人罪有死刑”虽然符合台湾的民主,但是否符合原则呢?
犯罪的过程中,已经有家庭因此破灭了,那么我们是否应该在破坏一个家庭呢?
现代的人,对于犯罪的想法就是“抓去关”,似乎不理会监狱的生态!
台湾自称民主国家,但对于“人性、尊严”的重视却远不如现代化民主国家,
举个例子,爱滋病患的资料是否应该公开,是否应该要在健保卡上注记?
对于刑罚的概念,仍保留“有罪必罚”,而非在乎如何“降低犯罪”,
在外国对于那些高知识犯罪,政府常把他们收入政府机关,
譬如之前有名的“美国国防部骇虫事件”,当局把他聘来专门测试防骇系统,
至于,毒品犯之所以造成很多社会问题,难道不是因为毒品贵吗?
如果政府愿意帮他戒掉,何不提供价格算便宜且成隐性低的药物进行控制?
台湾监狱空间小,所以势必造成若干受刑人互相感染恶行,
且台湾对于犯罪受刑后的人宽容性极低,几乎一出社会马上被污名化,
导致之后更多社会问题,为何不要干脆进行在家拘役或附近警局拘禁呢?
刑法,会造成人权受到侵害,因此刑法有“谦抑性”,
换言之,当民法、行政法无法去规范或防止该不法行为时,才要用到刑罚,
然而,翻开刑法典的通奸罪,明明是民法问题,却被以刑罚解决,
著作权法与其他智慧财产权法,刑罚规范比民事罚或行政处罚的规范还多,
这不能不说是,台湾社会对于刑罚的态度,依然保留在中华法律体系价值内,
但是,“节刑省罚”改以“保安处分”,或许才是真正台湾人应该要作的,
只是台湾人口密度太高,才会使得许多明明不干他人的犯罪却总是造成社会恐慌,
因此,台湾的刑罚份量才会如此之重,实在不是台湾人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