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讨论] 自由刑与劳动刑的改革

楼主: stevegreat08 (见鬼说鬼话)   2011-10-21 03:39:10
※ [本文转录自 politics 看板 #1EdDX79u ]
作者: stevegreat08 (暴君) 看板: politics
标题: [讨论] 自由刑与劳动刑的改革
时间: Tue Oct 18 09:37:07 2011
台湾刑罚目前依照刑法规定,分为主刑与从刑,
而主刑(刑法第33条)由重至轻,分别有:
一、死刑
二、无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
四、拘役
五、罚金
从刑(刑法第34条)有:
一、褫夺公权
二、没收
三、追征追缴或抵偿
另有“易服劳役”与“保安处分”等
我现在想讨论的是,有关“拘役”与“自由刑(有期与无期徒刑)”:
拘役,依照刑法规定,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满,最长可增加至一百二十日,
就分类上,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相比,属于“短期自由刑”
其刑罚对象在于那些最较轻的罪行或罪责,而判决执行的,
但依各国状况,往往执行不彰,尤其是当拘役是在看守所或监狱执行的话
也因此渐渐衍生出“在家或附近警局执行”或“废除改以罚金”的趋势,
尤以前者,我认为最适合台湾可以深入探讨
先丢几个问题:
第一、短期自由刑的成本如何?
第二、依照罪刑轻重不同是否可以将犯人加以区别,防止染上其他恶习?
第三、是否可以达到当初建立与判刑的目的与效果?
就第一点而言,监狱有其“固定成本”,因此可以摊掉“变动成本”,
但是,就第二点与第三点而言,短期自由刑是否有其必要?
再就几面探讨:
其一、这是个老问题,也就是很难区别犯人,因此可能染上更多恶习
其二、由于判拘役的都是轻罪,或许可以改成在家服刑,或者在附近服刑好些呢?
其三、美国某些州开始试行“平时依然上班,但周末回到家中或附近警局服刑”,
如此可以降低监狱人数,也可以避免发生一些常见的自由刑问题
其四、受行人是否可以任意选择罚金或拘役其一呢?又或者可以直接改为“惩役”?
所谓的“惩役”,其实就是日本“社会劳役”的说法,
换言之,将“拘役”改为“惩役”,是否可以降低成本呢?
而且根据研究,让受刑人参与劳动服务社会,也更容易重新“回归社会”,
自由刑本身是处罚,但释放后对受刑人是另一种处罚,
如对家人的影响,及对受刑人本身都是双重伤害,且可能会造成社会负担,
自由刑的目的是在“重新社会化”,如果“无法回归社会”,那么就无需存在了
日本的惩役接近我们刑法中的“徒刑有附加劳役”那样,
我的想法是,如果“劳动刑”的概念可普遍些,甚至不要让人民去选,
会不会反而可能改变整个社会风气与对受刑人的观感,而受刑人本身更能赎罪呢?
简言之,将劳动刑变成一种能够“向社会赎罪”的正式刑罚,
既可达到类似拘役的目的,可减缓监狱密度,也可以促进回归社会
总之,就现行法上,
我主张,将主刑改为:
一、死刑(这边我保留“终身监禁”与“继续执行死刑”)
二、自由刑,少则180天,多则六十年,出狱后可继续执行保安处分
三、劳动刑,少则3天,多则四十年,可与自由刑结合
四、罚金刑
罚金刑可改服劳动刑或自由刑,
则一天折抵不得超过3000元,而合并执行不得超过各易刑的最上限,
但劳动刑是否易科罚金,应由法官决定而非犯人,
如此一来,应可杜绝一些重大经济罪犯以往在罚金易服劳役时的“窘境”,
以上,就是我大概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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