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一直思考,如何让“人权”的观念进入到“法秩序”这个“空间”运作,然而
却无法得到一个“所以然来”,尤其是看到某些人以为“人权”只能被供奉到太庙享受冷
猪肉时,我不禁思考如果没有“人权”观念,又如何架构民主与法治呢?
记得以前看过一个古老文献(忘了在哪看到,应该是理想国或论法的精神吧),曾经
叙述过三个“理想”政体,以及三种“变态”政体,所谓的三种理想政体包含:君主政体
、贵族政体与民主政体,而三种“变态”政体是由三种理想政体所“变形”的,也就是对
立的三种政体.君主政体会转变“暴君政体”,贵族政体会转变成“寡头政体”,民主政
体会转变成“暴民政体”或“潜主政体”,因此为了让国家政体不易腐化,三种政体应该
要“结合”,形成一种混合政体,再者很多文献其实都不看好“民主政体”,他们似乎认
为人民是无法管理一个国家的,甚至认为依照民主的“特质”要重视的法治,也很难在民
主国家中实现,往往会使得民主政体朝向两个极端,其一是因为领袖崇拜而形成“潜主”
政体,另一是因为法治散漫而形成的“暴民”政体,前者会使民主政体转为君主政体,后
者则会产生“多数暴力”,扼杀社会上的一些理智声音,也会使人们“终极”的失去自由
,反之,君主政体仰赖“道德”,贵族政体仰赖“荣誉”,总是会有另一道“规范”限制
他们的行为,反而不易腐化.就我所看到的文献,似乎都是赞成混合政体或贵族政体,反
而并不支持民主政体.
如果,一个民主国家不以“宪政”为基础,那法治基础何在?会不会造成那些先贤的
质疑就此发生呢?但如果太过限制人民,制造激化对立的言论,并限制非主流的声音,会
不会使得人民受到伤害呢?那么“民主的目的”到底是什么?与由一人决定政策的“君主
”政体,或少数精英决定政策的“贵族”政体,又有什么“优越性”呢?倘若,宪政“存
在”,那到底是哪些“要素”组成宪政呢?基本上,民主方法是无庸置疑的,所谓的民主
方法,包含了“任期制、投票制与政党制”三者的结合.如果任期有限且固定,不会让一
个人呆同一职位太久从而失去发展政事的活力,我们说这是理想的任期制度;如果投票是
公平且公开的,投票前对议案有充足的讨论,或者队参选人资格有一定的合理审核,每个
人在投票时不用对他人负责,开票后又能够执行,我们可以说这是个理想的投票制度;如
果政党是自由竞争的,每个政党都是必须透过公平选举来获得政权的,并且有任期限制,
没有一个政党可以非法或暴力侵夺另一个政党的执政机会,我们说正样的政党制度也是理
想的.那么除了民主方法外,宪政难道没有其他要求了吗?
宪政二字,所代表的就是对“统治者”的权利限制,虽然人民透过民主方法使某政党
或某人获得政权,但是依然要受到一些“规范”,譬如不得颠覆宪政,不得危害国家,不
得利用公共资源去获取个人利益等,但更重要的不正是“人权”吗?“人权”到底是什么
?是法律“赋予”人,人才有的吗?还是说,有些东西只要是人都是“与生俱来”,为了
加强保护,并让个人能参与社会,从而建立的一套“权利义务关系”呢?换言之,人本来
就有某些不“该”侵夺的东西,却被社会与历史文化所侵夺了而人不自觉,因此近代才透
过各种学说与历史上的革命,来重新拿回“原本应属于人”的东西,而这些东西为了好操
作,也为了能够讨论,于是附上一个“名词”,并具体化那些概念,变成“人权”一词,
倘若如此,那么是不是还是“天赋人权”,还是说根本就没人权这东西,而只有“人”天
生就该拥有的“东西”,譬如人性、尊严、意志自由、平等、追求自身幸福与帮助他人的
同情心等,将这些具体化并放到法秩序的空间后,才能开始讨论“宪政”与“法治”,难
道不是吗?
人权争议依然会有,各家学说多有不同,但是“人”最自然的状态,本来就是一个“
充斥着自利、情感、学习能力”的生物,抽离法律概念后,人本来就有各种活动,是自然
形成的,譬如分工与自食其力、合作与竞争、自利与利他等,这些不是法律规范所能创造
的,而是透过人类因应“自身或社会需求”从概念化到社会化的过程,人类既然没有贵贱
之分(自然状态)而是平等的,那么每个人的需求都应同等重要,只是照顾多数人利益,
能够让社会问题减少,但不代表少数人的利益不是利益,因此倘若没有“人权”概念,那
么是不是只要透过“民主方法”就能任意剥夺他人的“固有”东西呢?那么,人们不是每
天活在恐惧之中吗?法律也好,宪政也好,是在限制统治者的权力,而非限制人民,换言
之,除非人民犯了自己所制定的法,统治者也经过合法且合格的程序确认人民犯了法,否
则统治者不应处罚或逮捕,这应该就是宪政基本的要求!那么某些人说,在实证法中,谈
论人权是没有意义的也不存在的,那会不会形成一种潜在的伤害呢?好比空气,人人都享
受着他,但是却感受不到他们存在,除非我们刻意去“感觉”他,但是感觉不到,或否定
空气的存在,空气就不存在吗?再譬如,以前人们是可以自由享受水资源的,但现在的社
会却必须付费才能享受,我们可以否定以前喝水“曾经不用付费的事实”吗?
最后,我要说的是,抽离了人权概念,宪政与民主还剩下什么?难道“多数决”就是
一切吗?那么,用“君主政体”或“贵族政体”是不是其实也只是游戏规则不同而已?而
其中的价值并不重要呢?这是我对“否定人权在法秩序的实在”所提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