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心得] 司法权强屁!!

楼主: stevegreat08 (见鬼说鬼话)   2011-12-29 17:52:12
※ [本文转录自 politics 看板 #1E_34xjV ]
作者: stevegreat08 (暴君) 看板: politics
标题: Re: [心得] 司法权强屁!!
时间: Thu Dec 29 17:21:55 2011
※ 引述《seirios (手又废了...走了)》之铭言:
: 所以你洋洋洒洒的写了这么多
: 对于该事件 你的意见到底是如何?
: 是
: 1.要军方直接上膛对空鸣枪后对已经冲进营区的歹徒还击
: 且开枪后死活不论
: 并且不管事后有多少立委多少舆论多少闲杂人等大鸣大放事后马后砲
: 要OOXX部长下台负责
: 也不管会不会有家属抬棺抗议
: 更不用管所谓的人权斗士有没有拉白布条抗议
: 而且长官还不需要写检讨报告 不会被调职 不用开人评会
: 不用上军事法庭等等拉里拉杂的东西
: 还要被记功嘉奖 甚至光荣升官
: 2.还是要那些阿兵哥拿警棍跟对方拼个你死我活
: 不管是歹徒被不小心打死了 还是阿兵哥被歹徒打死了
: 都没关系 因为当兵的本来就会随时都有生命危险
: 或是3.......(你自己写)
: 请说说看你的意见吧......
会讲这种话,就表示你还在“关键字”查询,
首先,要先清楚一件事,
就刑法上,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难还是“非法”行为,
但是衡量到刑事审判无法立即让当事人得到救济,
因此给予当事人一些“自我救济”的方式,这是“特许合法”的权利
我不知版上到底多少人读过刑法,哪怕事最最基本的刑法原理,
都会写到犯罪三段论或犯罪两段论:
   不
     →→→ 构成要件该当性      罪      刑
   法
                  →→→    →→→
   行
     →→→ 违法性          责      罚
   为
所谓两段论法,就是将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结合为“不法内涵”加上“罪责”,
所谓三段论法,就是将不法内涵分为上述两者,加上罪责,
只有当既是“刑事上的不法”行为,且同时行为人应当负责,才能处以刑罚,
譬如刑法第271条第一项: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杀人者就是构成要件,那何谓杀人?因为法条没写就靠法理与经验法则补充,
一般来说,构成要件有分“主观”构成要件与“客观”构成要件,
当行为人是属于自然人,且有杀人的行为,最后致被害人死亡之结果,
就是符合“客观上”的构成要件,但“未必”构成杀人罪,
因为行为人或许未必具有主观构成要件,及是否有杀人的“知”与“欲”,
要知道,杀人罪是属于故意行为,因此要具备“知”与“欲”才是故意,
否则不符合杀人罪构成要件,那么不成立杀人罪
但不代表,不构成杀人罪,就没有罪,毕竟行为人致人于死,
所以可能构成“过失致死罪”,或者可能有“伤害致死罪”、“重伤致死罪”等
然而,某些犯罪行为的主观要件有所谓的“不法意图”,譬如财产犯罪,
此时则必须有“不法之所有”意图,才算是符合主观构成要件,
因此,刑法上就窃盗罪而言,就不处罚“使用窃盗”,因为欠缺意图(但视个案)
倘若,很不幸的,行为人构成了“杀人罪”的要件,原则上就是“不法行为”,
那么法官必须进一步问:是否有“阻却违法事由”呢?
譬如: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难、
3.依法令之行为、
4.公务员依上级命令之行为、
5.依职务之正当行为
如果有上述“事由”其中之一就是阻却违法的合法行为,如果欠缺就仍是不法行为,
要知道,只是因为当下行为或迫于无奈,或早已合法,或职务上必然行为,
所以法律上,应该给予保障,否则“民安所措其所足”?
但是,要知道凡是有权利,就有“权利滥用”的问题,因此法律禁止
譬如,正当防卫是当下面临“他人不法”侵害,因此可以抵抗防止自己受伤,
但当对方已经丧失还击能力了,或自己已经脱离不法侵害了,就无法继续主张,
就好比,别人揍你一拳,你能把对方拿刀刺死,后跟别人说我正当防卫嘛?
如果可以,那么别人也可以这么对你,以后私斗就行了,
紧急避难则是当下紧急事件,换言之你受到的侵害不是他人不法侵害,
譬如你在爬山被老虎追,你跑到邻近猎户家中躲,是紧急避难不构成侵入住宅,
但是,你可以在老虎走后依然占著不走?还是把他家小孩当肉饵吗?
罪责,就不要我多说了吧!
当你触犯不法构成要件,又不具备阻却违法事由,就是违法,
此时,就依责任能力进行追究罪责,但依然有阻却或减免罪责事由,
譬如,未满十四岁免罪责,满十四岁未满十八岁或超过八十岁减免罪责,
行为“当下”依心智丧失的程度可以免除或减免罪责....
当然,还有“原因自由行为”的问题,那涉及更多法理论问题,
我大致举例:喝酒后家暴或喝酒后撞伤人,是否构成刑法上不法呢?算!
如在喝酒以前已有要家暴的意图,或知道自己会家暴,仍喝酒并家暴了,就是故意犯,
如在喝酒以前没有要伤害某人,但上路后却把人撞伤,就是过失犯,
这就是刑法上原因自由行为
而还有个客观处罚条件,则是要有刑法规定的结果才处罚,
譬如聚众斗殴罪中“致他人死王或重伤”的用字,就被归类为这一类的
好了,说了这么多,问题在什么?
到底主观构成要件有没有符合?那就是法官依证据与自由心证去推断了,
要知道,正当防卫也好,紧急避难也好,你当下的行为是“特许合法”,
一旦你敢滥用,就请你自己负责,就是所谓“过当”行为,
行政机关不适用刑法,但是用其“各职权法”并依法行政,
但要知道,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时,就已经在侵犯我们的人权,
只是基于公益,立法机关立法给予他们这样的权力,即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机关在法律保留原则与比例原则下,必须做出最有效率的手段,这就是民主政府,
军队行为也是如此,有遵守法律保留原则嘛?有遵守比例原则嘛?
当外来侵犯时,军队为何不能反抗?当然可以!因为民众已经冲撞了公权力了!
当下不做抵抗时,请问军队长官是否立即上报请示,以及是否请“有权限者”出来处理?
今天,这样的问题到底是军队问题,无关人权问题!
若真要说,那是媒体的问题与民众观感!与司法权无关!
倘若板友坚持将之视为人权问题,那么请注意“权利滥用”与“比例原则”,
前者是民众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后者是政府机关不能滥用自己的职权,
司法机关从来就没说人权可以无限上纲,否则之前板上的集游法也不用吵,
因为集会游行是集体的言论自由,是宪法保障的集会游行自由,
所以可以天天让大家道路上随便走走、游行,当自己家!法院有这样说?
不要把问题丢给人权与司法,是那些愚民自以为媒体所说为真,
要知道,不满行政机关可以陈情,可以抗议,可以集会游行,那是人权保障言论自由,
但是,是否滥用人权,是否行政机关执法过当,那是法律与证据问题,
有人拿最高法院决议来说话,可以啊!烦请好好看看判决如何适用那些决议?
目前,我还真很少看过有人主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难成功的(完全免责),
不要把一个个案当成通案,要注意每一个个案的事件,
台湾的法官权力很小,不然怎会一堆人抱怨恐龙法官?
还是那句老话,人权之间一定会有冲突,人权与公权力也一定会有冲突,
没有谁大谁小的问题,只有谁是谁非、谁先谁后的问题(上面推文我打太快),
人权之间的冲突,谁接近人性尊严或基本权核心,谁就优先,
人权与公权力之间发生冲突,谁滥用谁弱后,倘若公益优先也须给予适当补偿,
不要拿“没有国哪有家”当借口,为何不拿“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当标准?
台棺抗议是民众表达自由,质疑军队行为是否过当是立委职权所在,
军队抵抗外来侵犯也是其职权所在,没有任何一方谁大谁小,只有谁先谁后,谁是谁非,
怎没有人质疑媒体:为何不报某立委无知乱说话,只会空穴来风,不禁查证拼命报料,
却不断的把他们的内容放到媒体版面,让大家信以为真,谁错?人权还是媒体?
如果还是认为人权,那么我没异议了随便囉,
如果认为是媒体,那么请好好思考为何媒体总爱这么报导?
不要一直问这么“极端”的问题,或学只信媒体的愚民问这么“无知”的问题,
自己学过宪法、行政法或刑法的人,都能知道这样的问题,从不是人权或法律问题,
是新闻问题与政治问题,以及社会风气的问题,学法律的只说条文法理与证据!
我知道,讲这么多法理,一般民众根本不想看,也不想懂,
只会相信“自我感觉”或媒体的“道听涂说”,
但当一个学法律的人看到某新闻台在底下格子里写主刑与从刑,
把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当成主刑,把罚金、拘役当成从刑时,
而且格子上方还写着“刑法小辞典”时,应该就再也不会相信新闻了
就是有愚民会相信,他们写的是对的,还在那边沾沾自喜的认为:自己又学到了
愚民可以继续问那些“不该问”的问题,然后自诩为是正义的化身,
殊不知,那是新闻媒体“故意扭曲”的语言,
去过佛陀纪念馆落成典礼第一天的人,就会知道:
明明星云大师是说,感谢马总统选战百忙之中抽空来这里,希望佛祖会加持你,
然后呢?因为最后说“希望佛祖会加持你”就是挺马语言?
某些频道说“星云大师公开支持马英九”,落成典礼是“挺马大会”,是乱说的!
当然,没去的人可以继续这么以为,星云大师就是说过这样的话......
某些媒体白目,某些媒体白贼,不论何者都是因为“愚民爱看而不去懂”
我只能说,希望佛祖加持你....阿弥陀佛
作者: cute101037 (cute101037)   2010-01-15 16:37:00
原POST 是对的 [本篇才是观念错误吧再 台湾 绝大多数 认定 具有阻却违法事由则非不法简单说 一个人要有罪 要 行为造成伤害 加上 恶性这个想法不论是你三段论 两段论 一段论 四段论 都依样阻却违法 是让你在客观的行为认定这样是没有伤害的阻却罪责是让你在主观的心认定是没有恶意的都只是名词而已,本篇作者批原PO说法学只到查关键字实难茍同考试如果考试非题 大家记得要答 具有阻却违法事由比如紧急避难 正当防卫 等等等 要选择其行为 无 不法无不法 当然是合法 懂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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