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9301040: 不过,你前后两篇的回文也让人觉得道长素质QQ 08/26 01:26
→ a9301040: 你认真研究一下最高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3号判决 08/26 01:26
→ a9301040: 你就会知道一个环境(噪音)诉讼没这么容易打 08/26 01:28
→ a9301040: 提点大概这样,自己慢慢打吧 08/26 01:29
说到素质?
有人是看不懂请求权基础的涵义吗?
关于驳回部分:查上诉人先后迭次所产生之噪音,为导致被上诉
人乙○○罹患忧郁症之重要因素,乃原审所合法确定之事实。原
审因认乙○○主张其健康受损,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规
定,请求被上诉人赔偿非财产上损害三十万元本息,为有理由部
分,经核于法并无违误。上诉论旨,以原审认定事实,取舍证据
之职权行使,暨其他与判决基础无涉之理由,指摘原判决此部分
为不当,求予废弃,非有理由。
最高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3号判决的依据是健康权受损
噪音只是导致健康权受损的原因
怎么有人会反客为主
把噪音管制直接就当作请求权基础的依据呢?
然后如果你有仔细去查查相关胜诉的判决
就会知道其胜诉关键是在于当事人本身的身体健康都已经出状况
有医院开立的诊断证明
法院才判决胜诉
可不是一有噪音
当事人就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
然后你说这跟最高法院 92 年台上字第 164 号 民事判例无关
那就更好笑了
你要不要看看C大一直在吵的低10分贝判决是怎么说的
判决第一个引用的就是最高法院 92 年台上字第 164 号 民事判例
你连这点都不清楚
难怪会听不懂别人在说什么
难道是现在新进律师的水准愈来愈低落了吗?
连最基本的民法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概念都没有了吗?
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判决 95年度上字第717号
按于他人居住区域发出超越一般人社会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
,应属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宁之人格利益,如其情节重大,
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条第1项规定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号判例意旨参照)。次按噪音
管制法乃为维护国民健康及环境安宁,提高国民生活品质而
制定,其管制标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并公告之,为噪音
管制法第1条及第7条第2项所明定。其为达行政上有效管理
、取缔之结果,自系取统计学上之平均值(或更宽松)为标
准,然不等同于一般人或听觉较灵敏之人社会生活上所可容
忍之标准。且依中华民国音响学会“研拟低频噪音管制规范
及航空噪音监测纪录提报规定”指出:文献指出,对于听觉
比较灵敏的人(测试结果统计占前10%),其最小听力阀约
较50%的人(类似平均值之取样比例)要低将近10分贝,以
20Hz的声音为例,当音量达75分贝时,对听觉灵敏排在前50
%的人来说,刚好开始听到该20Hz声音(响度0phone),但
对听觉比较灵敏的人(测试结果排前10%)来说,75分贝音
量不仅仅是听到,而且响度已经接近30phone。...当低
频噪音对于一般听力的人尚未达到困扰的情形时,对听力较
灵敏的人,可能已经产生生活上的干扰。故而,足认在噪音
管制标准值以下10分贝之噪音已足以对听觉较灵敏之人产生
生活上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