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兄弟姐妹,长年跟父母住一起。
后来大哥因成家,搬到另一间房子。
几乎每天都会回家看妈妈
大姐因为工作关系,六、日都还会住家里
会长住家里的,就剩父母+一个弟弟
有一天,拥有房子所有产权的父亲过世了
从那一刻开始,大姐就开始六、日都不住家里了
但每星期六日还是会回来看妈妈
房子的继承采公同共有,由妈妈、大哥、大姐、弟弟承接
四人各自拥有“4分之1的潜在应有持分”
想问的问题:
1、原本的大哥以前住的房间都还在,都没去动。
2、大姐以前住的房间,都没动。
3、弟弟在这整栋房子里,只有自己的房间及书房,这两房间不到房子的4分之1
这样的状况下,数年后的一天
大哥跟大姐能跟弟弟要求“不当得利,应该付租金给大哥大姐”吗?
弟弟拥有4分之1的潜在持分,而弟弟使用的空间也只有4分之1
大哥、大姐每星期都会回到“有妈妈+弟弟的房子”,也有共同的LINE群组,
可以针对“房子租金问题可以随时提出来要求”,提出将房子的4分之1空间出租
或者提出“制定分管契约”,但却没有提出来要求,
结果可以数年后,比如妈妈走掉后,那时可以再提出“不当得利之诉”吗?
另外,这件事如果现在就提出要解决,似乎也无解?
因为大哥跟大姐都因为家庭或工作因素无法回来住“属于他们产权的空间”
而大哥跟大姐如果要将家里出租,也无法这么做
因为妈妈还住在家里,无法让陌生人住进来
而弟弟也没有要“现在”就把大哥大姐的持分买下来
这样似乎无解吧?而不是持续到有一天妈妈走了后
大哥及大姐要求弟弟要负责“这一段无解时间的租金”吧?
先感谢回答,真心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