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是这样的,我婚后跟太太一起买房,房子在我名下,贷款也是我缴
但是头期款的一半对方当时也有汇到买房时房仲提供的第三方帐户
现在离婚对方吵说她头期款的钱是爸爸给的 算是赠与
要我先还给她头期款后 再来算房子一人一半
我咨询过律师,律师初步是说 剩余财产不动产部分就是分房子
想请问版友在实务中,这种父母赠与的金钱被用在讨论财产分配的物件(如房、车)时
通常法院会怎么判?
另外也想请问在讨论房子价值时,是会以提出离婚的基准点来算市价
还是看法官哪时开庭决定要找人鉴价,就是当时的市价来算呢?
这边先谢谢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