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法院组织法第60条
(一)检察官为发掘与犯罪有关的事实真相,应该进行侦查程序,自行或指挥司法警察讯
(询)问被告、犯罪嫌疑人、证人等相关人士,或透过搜索、函查、勘验、鉴定、监听等方
式蒐集证据,以决定被告犯罪是否成立、是否应该提起公诉(也就是一般所称的“起诉”
)。
目前对于侦查阶段有两个疑惑想请教:
检察官对告诉人说: 发生这件事后你找了哪些法条, 以前判例等等有什么可以呈上的?
1.检察官在刑事案件的工作是否要去蒐证找法条以及判例等同于告诉人的律师的这个角色?
(根据上方检察官对话语气意思听起来就是告诉人刑事案件要自己想办法?毕竟检察官一个
月要处理60个案件还要写报告)
2.检察官根据罪刑法定原则, 所以对于法条上用字的模糊地带可以忽略, 因没有写
明确的定义拿来用是挑战以前的判例(也许), 以及须花费很大的心力?
先谢谢版上回答这两个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