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做了一个为期半年多的委托案,
原本签订合约已载明每月支付部分报酬,
其他额外支出于尾款一并交付
委托期间甲方便以各种理由延迟拨款,(都是他们自己的理由,我的工作都经过验收了)
到委托结束时我甚至只收到两个月的款项,
于是我请对方自己订定付款日程,并签补充合约,如今尾款又拖到过期一个多月。
事实上这笔钱在五月底就该支付给我了,是我在补充合约里面让对方延迟到9月
现在认为没必要顾及以后生意往来,决定提起小额诉讼,已于上周寄存证信函,告知七天
内付款否则走诉讼途径。对方无动于衷。
我想就是合约没约定违约金跟罚则,对方才能这样放心的赖皮。但根据民法,没有约定利
息还是能要求5%的延迟利息
对方无视合约精神,大概就是觉得反正迟缴也不用多付钱,不如能拖就拖;此举造成我收
入、生活的影响,也践踏soho工作者的尊严,所以才想请问实务上可以要求精神赔偿或违
约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