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买卖不破租赁之例外

楼主: jim23027 (小冰)   2021-09-11 01:36:05
※ 引述《powerjj (ya)》之铭言:
: 请问
: 租约超过五年,没有公证。
: 前房东卖屋转移所有权以后
: 新房东不承认既有租赁契约 要大幅调涨租金
: 不接受就要赶人(原租期还有三年)
: 这个情况是否完全没办法了?
: 当初租屋时已花钱做装潢、设备…等等
: 是否可以向前房东请求损害赔偿呢?
看完大家的回应,我头好痛,完全没有人分析法律关系,只会推文讲个模凌两可的答案(
甚至还有可能是错的),真心希望民众有法律问题,拜托洽询专业律师(不管是收费的还
是各区公所、法扶的免费咨询律师),能不要上网问就不要上网问,你生病会上网请人抓
药帖吗...
以下谨依原po文章所提供的资讯,分析如下:
1.本件租赁契约超过五年且未经公证的租赁合约,因此依民法第425条第2项规定,不适用
同条第2项“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之规定,因此,对于新屋主来说,除非新屋主曾经表
示愿意承受系争租约,否则,对于新屋主而言,系争租约根本不会存在于新屋主与原承租
人(以下称原po)之间,如果原po不愿意接受新屋主的租赁条件,两人之间就没有任何契
约关系,新屋主自得依民法第767条要求原po搬迁。
2.承上,若系争租约未能适用民法第425条第1项而移转到新屋主及原 Po之间的话,那系
争租约会自动消失吗? 当然不会,对原po跟旧屋主间,租约仍然存在,但此时因为旧屋
主将租赁标的物出卖,导致原po无法对使用租赁标的物,这个时候就涉及到民法债务不履
行的问题,包括原po能否据此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为何等相关议题。(疑问:
到底原文回应里面有人认为不能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是什么??是认为不构成债务不履行
?)
3.至于有某m大说,民法第425条第2项讲的是超过五年的部分不适用第1项规定,但未逾5
年的部分仍有适用,如此颠覆我以前所学的观念,我还特地去查了该条文的实务见解(看
了大概100多笔的判决摘要),完全没有看到此种说法,再者,依据民法第425条第2项之
立法理由:“二、在长期或未定期限之租赁契约,其于当事人之权义关系影响甚钜,宜付
公证,以求其权利义务内容合法明确,且可防免实务上常见之弊端,即债务人于受强制执
行时,与第三人虚伪订立长期或不定期限之租赁契约,以妨碍债权人之强制执行 ,爰增
订第二项。”,由此可知,本条项的增订,就是为了防免当时常见的弊端,不允许任何人
用这种手段来规避债权人的强制执行程序,因而增订该条项。所以我真的是......浪费宝

的时间在探讨一个没有根据的回应上!!!
注:重点是原po还推文表示受教了(昏)
4.法律本身本来就是一门社会科学,没有绝对的对跟错,也因此遭遇民事法律问题,常常
有甲说、乙说、折衷说等说,但回归源头,民法还是有其基本观念跟如何判断法律关系的
原理原则,每次看到有人仅用一句话回文(不带任何法律分析),或是用自己的涉讼经验
来告诉发文者一件事情要如何处理,我也只能笑笑地说,能不要上网问法律问题,就不要
上网问(摇头)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1-09-11 02:17:00
看到你的回文才回去点开看那篇原文和推文,真的精彩!这也是我板上比较少解民法问题的原因,因为会手痒想找纸笔来画图ww向你鞠躬说声辛苦了~我完全懂你崩溃的点(债权相对性)和看到超笃定推文内容当下而怀疑自己、疯狂刷实务见解的点(满满既视感)。好孩子,你做了件善事:)
作者: cape129 (cape129)   2021-09-11 07:41:00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9-11 09:12:00
辛苦了 花费这么多时间为大家解惑 大携您的用心*大推某m是长期在本板一知半解不懂装懂又爱乱回答的惯犯 我真心期盼板主能对这样的行为做适当的处置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9-11 09:53:00
抱歉,还是请大大看清楚我写的内容我的看法是这样,当然您现在看裁判例,就没有类似案例出现阿除非法院有哪位法官,或者是哪位败诉者去主张此法条在这一方面的瑕疵性(如我举例的,一份3年约走1年,被保障)一份9年约,同样已经走完1年,却不被保障前面那5年要是今天所有人都认为法律是完美无瑕,又何来大法官释宪?我不知道大大您的看法怎样? 当然,没有case 就不能走释宪就算有法官想法也跟我如此,可是没case 时他也不能提至于某位只会人身攻击,只会同意来同意去的乡民,随便他假如对他而言,他所谓的学术讨论,是拍马屁跟人身攻击在下也只能无言以对,但基本上还是尊重他的言论自由
作者: b01303099 (b01303099)   2021-09-11 10:06:00
推第2点;处理过后手刚好是前手唯一继承人的,过户后前手死亡,后手要赶人时才发现租约又跑回去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9-11 10:42:00
法条的瑕疵性?没有类似案例出现?某个不懂装懂的人又在胡扯瞎说了 真的知道自己在说什么吗 还要别人看清楚他写的内容 真好笑原po说的真好 “认错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道自己有错“不过某人长期就是自认为正确 从不觉得自己有错 不晓得与他当了十多年公务人员有关
作者: cape129 (cape129)   2021-09-11 10:55:00
这版待久了就知道某几位大大的特殊见解,要直接无视。我会善意提醒发问网友,但真的很有限。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9-11 11:00:00
能救一个是一个
作者: edieedie (一代一代)   2021-09-11 12:11:00
有些人真的该对自己的发言有点自觉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1-09-11 18:28:00
我觉得本件情形m板友和u板友一样…须要严予区分何谓解释论层次与立法论层次。发问板友既然是提出现实上之问题而非学术思潮探讨,就是想要知道现行法规范下,实务可否及如何救济?应该不是想看板友斩钉截铁地发表自己的主观创见为何…而且还包装得煞有其事,实在不妥。
作者: JackLondon (杰克伦敦)   2021-09-11 18:29:00
m大见解也是害我吓一跳,还以为自己一直理解错误。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1-09-11 18:34:00
对,真的会这样www然后会燃烧小宇宙开始疯狂检索裁判和期刊!很久很久之后终于证实根本不是那一回事时,会眼神死,想说我是谁?我在哪?我在干嘛?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9-11 20:02:00
所以我才会说某m是长期在本板不懂装懂乱回答的问题的惯犯 板主真的要好好整顿一下这类人 避免不知道的使用者被误导而权益受损对于某m某J和某u的言论 实不必认真看待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