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ultratimes警告一次

楼主: samallan (闪云)   2021-09-11 00:02:57
一、处分依据
板规第二条第四项前段
  四、本看板为学术讨论性质,回文或推文应基于我国法学理论、法律规
定或司法实务运作回复。
板规第五条第三项本文
  三、初犯者如违规程度轻微,板主得酌以警告取代禁止发言。
二、违规事实
文章代码(AID): #1XDmcMlG
说反话会构成公然侮辱吗
推 ultratimes: 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09/07 20:54
→ ultratimes: 之辞句。 法官可以引述这一句话吧09/07 20:54
→ ultratimes: 虽然他是民法,但在别的法律遇到问题时引用其他法律09/07 20:54
→ ultratimes: 的解释是常有的事09/07 20:55
推 ultratimes: 刑法本身不能引用其他法律,但是判断要件就难说了09/08 07:12
→ ultratimes: 因为刑法本来就没将"公然侮辱"定义很清楚09/08 07:14
→ ultratimes: 既然没定义清楚,引用其他法律本来就很正常09/08 07:14
→ ultratimes: 更何况词汇本来就会与时俱进,有人骂别人是"马英九"09/08 07:24
→ ultratimes: 结果被告的有看过吗?09/08 07:24
→ ultratimes: 不然如果我说某人是"高级人种" 这种你觉得无贬意?09/08 07:25
推 ultratimes: 文字的意义本来就会随时代而有不同的意义解释 09/09 06:01
→ ultratimes: 像是 天龙人,从表面上看起来有任何侮缛之意吗? 09/09 06:02
→ ultratimes: 但现在的解释,却是指他人骄傲自大 09/09 06:03
→ ultratimes: 刑法仅写侮辱,但并未提及何种词汇才叫侮辱 09/09 06:08
→ ultratimes: 因此对于词汇解释,有些法官会引据字典上的意思 09/09 06:11
→ ultratimes: 但也有些人认为必须探究本意,而并非表面上的意思 09/09 06:12
推 ultratimes: 那从另一个方面来切入好了,公然侮辱可以切成两块09/09 17:54
→ ultratimes: 一个是侮辱的对象,一个是侮辱所用的言词09/09 17:54
→ ultratimes: 目前依实务经验,公然侮辱的对象,不需要指名道姓09/09 17:55
→ ultratimes: 对象是谁,只需要让大家知道你在讲谁就好09/09 17:55
→ ultratimes: 那为何侮辱的言词,就一定要表面上就是辱骂才行?09/09 17:56
→ ultratimes: 许多文字表面非辱骂,但却是辱骂的意思 09/09 17:57
→ ultratimes: 照这样说,法律也没规定公然侮辱对于名字必须一致 09/09 17:57
→ ultratimes: 但目前通说是只要能客观看出在骂谁即可 09/09 17:58
→ ultratimes: 这绝对是有讨论的空间,即使目前没有案例,也难保未来 09/09 17:58
→ ultratimes: 不会出现这样的案例 09/09 17:58
三、判决理由
Can you read what you are talking first?
 按本板为法律学讨论板,与当前法令、学理不符的说法,应提出完整论述。
自本人就任本板板主后,已多次于板面重申相关裁量基准。此亦为本人特意去
函请被处分人就其所述内容再予论述之主因,合先叙明。
 然而,被处分人所述多处与当前法令、学理相悖,面对反诘又未能以论述正
面回应,而是利用滑坡、转移论点等方式,甚至出现如上引最后三行推文般自
相矛盾的内容,已非正常讨论内容所常见。本人仍再次强调,如欲采用与现行
通说或实务不同之之说法或见解,应有完整自洽之论述,或有符合所论述之实
例为佐证。
 综上,处被处分人警告一次。被处分人宜详读罪刑法定原则,以免嗣后因类
似谬误言论再次受罚。
作者: ultratimes   2020-09-07 20:54:00
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辞句。 法官可以引述这一句话吧虽然他是民法,但在别的法律遇到问题时引用其他法律的解释是常有的事刑法本身不能引用其他法律,但是判断要件就难说了因为刑法本来就没将"公然侮辱"定义很清楚既然没定义清楚,引用其他法律本来就很正常更何况词汇本来就会与时俱进,有人骂别人是"马英九"结果被告的有看过吗?不然如果我说某人是"高级人种" 这种你觉得无贬意?文字的意义本来就会随时代而有不同的意义解释像是 天龙人,从表面上看起来有任何侮缛之意吗?但现在的解释,却是指他人骄傲自大刑法仅写侮辱,但并未提及何种词汇才叫侮辱因此对于词汇解释,有些法官会引据字典上的意思但也有些人认为必须探究本意,而并非表面上的意思那从另一个方面来切入好了,公然侮辱可以切成两块一个是侮辱的对象,一个是侮辱所用的言词目前依实务经验,公然侮辱的对象,不需要指名道姓对象是谁,只需要让大家知道你在讲谁就好那为何侮辱的言词,就一定要表面上就是辱骂才行?许多文字表面非辱骂,但却是辱骂的意思照这样说,法律也没规定公然侮辱对于名字必须一致但目前通说是只要能客观看出在骂谁即可这绝对是有讨论的空间,即使目前没有案例,也难保未来不会出现这样的案例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9-11 00:09:00
推板主用心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1-09-11 00:43:00
板主辛苦了。希望ultratimes板友日后回答发文者问题时,至少让发文者知道:看到的内容究竟是现行实务、学说见解还是个人意见。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9-11 01:01:00
对于je大的上开希望 小弟以为似无期待可能性
作者: cape129 (cape129)   2021-09-11 06:29:00
作者: dnoteb (法學之路永無止盡..號:)   2021-09-11 10:02:00
他的意思我可以理解 虽然引用探求当事人真意有点不适当我个人理解大概是 在客观上有无构成公然侮辱时 是要依一般经验论理法则跟当时的社会公念 骂与被骂的人之间发生的纠纷 如果纠纷是公开的(比如说当场有争吵)这种客观情境及一般人会认为的对话主观原因(意图) 可能会作为有无贬损的判断之一 但这应该都只是客观判断贬损过程中的一个论述民法探求当事人真意 与刑法的客观上一般人认为的真意二者还是有不一样的地方 精确一点比较好也就是说 如果纠纷是不公开的 讲话者以纠纷作为动机的反话是不会纳入客观判断的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1-09-11 18:17:00
侮辱所用之词语确实可能改变,惟在进行刑法犯罪阶层审查时,仍应分别、逐一检视。判断行为人是否该当“侮辱”之客观构成要件的时候,不可掺入行为人之主观意思。至行为人主观意思为何(指有无该各罪之故意或特殊不法意图等)亦与是否符合“公然”之客观情状无涉。盖是否“公然”(不特定多数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状态),已于检视客观构成要件时为审查。必定是“该当公然”之要件了,才须接续进入主观构成要件作审查,所以不用再重复判断一次。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9-11 20:07:00
有些人连刑法三阶理论要如何操作都不懂 就爱在本板大放厥词胡扯瞎说 实在不知道已有多少人被他们错误的言论误导而受害
作者: dnoteb (法學之路永無止盡..號:)   2021-09-11 20:44:00
客观有无侮辱 跟主观是否想规避污辱用反面词 会纳入客观有无构成的判断 毕竟问的是反话 单纯切割字句不会构成但综合前后情状被认定是反话 客观上构成公然侮辱所以我说他的探求真意用的不恰当 但并不是不能理解想讲的至于主客观怎么操作 反话就不是标准型了...差不多就是你骂谁?我骂空气 没有指名道姓的情况..不过我不打算辩论 我纯粹讲个人想法而已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9-11 20:49:00
客观归客观 主观归主观 两者不可混在一起
作者: dnoteb (法學之路永無止盡..號:)   2021-09-11 20:55:00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 2916 号刑事判决 里面讲的审酌个案之所有情节,包含行为人与被害人之性别、年龄、职业类别、教育程度、社会地位、平时关系、言语使用习惯、词汇脉络等,探究言词之客观涵义,是否足以减损被害人词汇脉络跟探求客观含意 讲的就是包括一般人客观上认知的文字真意(一般人均会认为对方主观想表达什么)至于他本人主张别人理解错误 他没有这个想法 才是主观意图我觉得我解释够了 反正我并不在意不能赚钱的辩论顺便 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183号判决意旨参照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9-11 21:16:00
尊重您的看法 话说我也没打算辩论啊 呵
作者: dnoteb (法學之路永無止盡..號:)   2021-09-11 21:17:00
构成要件确实如你所说 这点我也认同 谢谢指教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9-11 21:38:00
我只是想说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须分别判断 看以认定是否该当而已
作者: dnoteb (法學之路永無止盡..號:)   2021-09-11 21:45:00
这是确实 所以我说他讲的民法真意 与这边的真意不太一样只能说可以理解 所以我补充说明 并不是认同他讲的简言之 一个人讲了没人懂得反话 那客观上就不构成侮辱一个人讲了大家都懂得反话(客观下的真意) 那就构成侮辱至于行为人讲出大家认为的客观反话时 主观是否故意?是另一个层次 不能混为一谈但在建构客观真意的时候 确实会揉入一定客观化的主观意图所以原po讲的美丑问题 没有标准 但残疾就有 美说丑无法标准客观化为反话 但残疾就可以客观化为反话所以不是什么反话都不会构成 正面判读一般人认知的真意才是侮辱的构成要件..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1-09-11 23:34:00
u板友提及民法第98条的“探求当事人真意”(用于解释意思表示)与板友这里所列刑事裁判谕示之“探究言词之客观涵义”(是否该当侮辱要件),二者在讲完全不同的东西。尤其最高法院特别明指:“是否构成‘侮辱’,并‘非’从被害人或‘行为人之主观感受’判断,而系以‘陈述内容’之‘文义’为据”,这也是我一直在阐述的,不要在审查客观构成要件阶层时,掺入行为人主观意思。BTW,其实你去看原文章下他的推文,除了刑法比附援引民法的问题外,还有很多其他的问题。出于担心发文者信以为真,才推文帮忙澄清。但是澄清完A,他又会拉B救援,澄清完B他又跳C…,整个很累很花时间@@
作者: Fujiwarano (???)   2021-09-12 09:20:00
少桶一个乱源q135q135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1-09-12 16:28:00
把乱源都桶光你要版主没事做吗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21-09-12 22:05:00
为了让版主有事做,我打算继续当乱源之一(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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