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合法查询他人出入境的方式吗?

楼主: MrTaxes (得粥加汤)   2021-09-01 11:48:26
※ 引述《vjuko (回到过去找回失去)》之铭言:
: 目前我会以板上大大建议
: 不浪费司法资源
: 主要也是钱拿回来就好
: 再请教一下
: 对方借款多次纪录
: 但有一次纪录是口头借
: 所以不会有纪录
: 这一笔写在支付命令声请上 有效用吗?
: 比如说 第一次口头借3000(无纪录)
: 第二次借3000 有line纪录及汇款纪录
: 第三次借4000 有line纪录及汇款纪录
: 在第三次之后 他在line上说会一次归还10000
: (之后借款都有line及汇款纪录)
: 还是有其他建议?
民事诉讼法
第 511 条
支付命令之声请,应表明下列各款事项:
一、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请求之标的及其数量。
三、请求之原因事实。其有对待给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应发支付命令之陈述。
五、法院。
债权人之请求,应释明之。
第 519 条
债务人对于支付命令于法定期间合法提出异议者,支付命令于异议范围内失其效力,以债
权人支付命令之声请,视为起诉或声请调解。
前项情形,督促程序费用,应作为诉讼费用或调解程序费用之一部
=============================================
因为支付命令送达后,债务人可以不附理由提出异议,让支付命令失效。
相对的,债权人声请程序上并不像诉讼程序上有那么严格的举证责任,
所以建议债权人只有要借款事实皆可主张,至于如何举证,
那是当债务人若提出异议,异议部分转为诉讼程序,此时才有严格举证的责任。
所以债权人在声请支付命令阶段,全部主张是比较有利的做法。
因为对方若不提出异议,或是在诉讼程序中又承认了该债权存在,都有可能。
作者: vjuko (回到过去找回失去)   2021-09-01 12:14:00
感谢
作者: taipoo (要成功要积极)   2021-09-01 12:35:00
所以意思是指,需要对方支付的款项都可以由自己自由填写囉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9-01 12:50:00
以原PO补充的资料,可以用列表方式佐证第一次口头借款的效力(用后面要讨回一万,补强前面主张口头借用的可信力)
作者: celtics1997 (山东之龙-禁邪赛鸽)   2021-09-01 13:46:00
https://i.imgur.com/qkWN9aS.png不要听@taipoo钱奴的 他都乱讲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9-01 19:36:00
还是要尽到释明义务 并不是可以随便债权人乱填债权金额的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