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ltratimes ()》之铭言:
: 我们现在的刑法
: 只分成 告诉乃论和非告诉乃论两种
: 这样的分类会不会太粗略
: 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说无视被害者的意志
: 甚至还有怕被害者不敢提告,所以把罪名从告诉乃论修改成非告诉乃论这种愚蠢修法
: 那是不是应该再增加中间的分类会比较洽当
: 例如:原则非告诉乃论,但被害人得申请撤销
: 就是某些罪名牵涉到被害者本身,怕被害者不敢提告,因此由检察官提起公诉
: 但是给被害者一个机会可以撤销提告
: 和告诉乃论不同,告诉乃论有些人会懒得告,有些人会不敢告
: 检察官也不会主动起诉
: 但是原则非告诉乃论,检察官主动提起公诉,但是被害者可以撤销
: 这样可以两边都兼顾到
: 是否增加新的分类会比较好?
按照刑事法学的法理
刑罚权属于国家的公权力 也是国家主体的展现
涉及的是国家秩序的维持
检察官提起公诉之后 检察官属于程序的主体之一
被害人则属于证人的地位
非告诉乃论之罪通常侵害的法益较为重大
例如杀人 纵火等
而情节比较轻的窃盗 检察官通常也会考量个案的节情程度
来做出缓起诉的处分 以达到犯行与处罚间的平衡
简单讲 犯罪行为并不单单是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的问题
而是涉及整个社会秩序的问题 公权力原则上必须积极介入
而目前告诉乃论之罪得由被害人之表示而撤回告诉 已经顾及被害人的意思
若非告诉乃论之罪仍得由被害人撤回起诉 那与告诉乃论的实质区别何在?
如此无异于所有的犯罪追诉皆得由被害人来主导
而且起诉之前检察官还有侦查蒐证的程序
若提起公诉后 被害人还能撤销 那之前检察官的蒐证岂不做白工
如此也违反了程序的安定性
当然有些将告诉乃论改为非告诉乃论的修法 但原因并非怕被害人不敢告
例如著作权修法 非法数位重制拟纳非告诉乃论罪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50836
目的是为了加入国际组织 需先表达国家重视智慧财产权的立场
总之非告诉乃论之罪的规定都有一个更大的法益要维护
并非只是为了被害人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