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分依据
板规第二条第四项前段
四、本看板为学术讨论性质,回文或推文应基于我国法学理论、法律规
定或司法实务运作回复。
板规第五条第三项本文
三、初犯者如违规程度轻微,板主得酌以警告取代禁止发言。
二、违规事实
(一)
文章代码(AID): #1XB76DPl (LAW) [ptt.cc] [问题] 法律常识请教
→ taipoo: 夫妻债务是共同承担,应该会被拍卖喔 08/30 13:55
文章代码(AID): #1XB8rIjL (LAW) [ptt.cc] Re: [问题] 法律常识请教
推 taipoo: 夫妻是有义务要互相共同承担责任的08/31 04:25
(二)
文章代码(AID): #1XBDBMDl (LAW) [ptt.cc] [问题] 合法查询他人出入境的方式?
→ taipoo: 如果已经出境,你该怎么办呢 08/31 04:26
三、判决理由
(一)
按民法夫妻财产制历经数次修法,究应适用何种方式计算,已是实务上极
专业与复杂的课题,况又涉及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等,诚属大哉问。原提
问者内容虽未阐明时空背景,稍嫌简略,然而讨论时尚非不得透过补充问答
方式要求原提问者补足之,以达问答唱和、互相砥砺之功。故似此类发文或
推文,仍认为属学术讨论之范畴,而应得本板最大程度之尊重,合先叙明。
然而被处分人在未讨论时空背景下,贸然以与当前民法规定相左之个人理
念作为回复,全然不顾其所述内容恰恰是修法理由所欲扬弃、限制者,已明
确违反板规第二条第四项之规范。
唯考量民法立法之初及大中华传统观念,确曾一度以夫妻共同财产制(或
称夫妻联合财产制)为主流,倘原提问者所欲讨论之时代背景为民国70年
以前,抑或夫妻双方于登记时有特别约定采共同财产制,尚不能迳认被处分
人言论无可取之处。
(二)
次按本板为法律学讨论板,并非为人处世相谈所,以【事】之处理与建议
为主要范畴,除为普通民法、刑法及宪法所规范者外,所论事例及规定均以
附上相关特别法或学说说明为宜。
然而被处分人仅以一无关事件处理的提问为答,且该推文亦与提问者所述
之法律问题无直接关联,可谓甚无实益。故此警告被处分人,本板推文与回
文同受板规规范,不因形式之不同而得脱免限制。
综上,处被处分人警告一次。被处分人如欲继续使用本板,宜应充实论述
内容,阐明法理上凭据。
如有不服,请私信本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