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ustin81828 (堆积木大臣)》之铭言:
: 女朋友有在经营IG粉专,
: 前几日有人在IG上想购买她的一般写真,
: 她就与对方谈好价格与交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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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留好纪录
: 但对方一直鼓吹说若现在可以拍给他,便可加价(当时已经半夜1点左右),
: 如果要其他日子的话就没有这个价格,
: 后续一直鼓吹更高的价格,想要其他越界的要求(像是视讯或是聊天),
: 但都被拒绝,最后只有传送图档给他最初讲好的一般写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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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留好电磁纪录
: 对方说出门汇款后就封锁了她,没有下文,
: 这样算是诈欺还是一般交易纠纷呢?
: 我疑虑的地方是
: 1.诈欺需要有财产上的损失,写真照法律上算是财产吗?
写真照即使只是电子档,也是著作权保护对象
为什么不算财产?
再者,若该照片是当下新拍摄
能不能认为是双方透过IG达成劳务契约合意后
事主履行完劳务却未获给付
因此而得主张刑法第339条第二项?
: 2.需要对方有欺骗之意,这个也比较模糊
: 拿货完马上封锁算是一开始就没打算付钱的诈意吗?
主观犯意要用客观事实去推论本来就有难度
我觉得这个有空间,但还是要看检察官跟法官能不能被说服
: 想厘清了在去麻烦警察先生,麻烦各位大大了
另外还有一个想顺便请板上其他大大解答或讨论的
就是这个事件能不能主张刑法第359条的无故取得电磁纪录
虽然自己想了想
似乎还是卡在
要先能认为对方金钱给付的承诺自始即为虚伪意思表示
才能推论得到合意自始不存在,契约无效
进而认定是无法律上原因取得电磁纪录
但这样的话,就没办法透过主张不同法条绕过339的主观犯意证明
主张不同法条似乎也就没意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