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大法庭裁定 关于土地法34-1条

楼主: MrTaxes (得粥加汤)   2021-08-29 01:49:05
推 molly800110: 本件是卖土地全部,并非仅卖甲乙应有部分。依土地法3 08/29 10:52
→ molly800110: 4条之1规定,甲乙二人超过共有人半数及应有部分超过 08/29 10:52
→ molly800110: 半数,就不需要丙同意,可以处分土地的全部 08/29 10:52
对耶,抱歉。我事实的部分没看清楚,直接跳到理由的部分断章取义,导致误解。
谢谢molly大指正。
而出卖全部,亦包含出卖自己应有部分,他共有人同样有优先承购权,
侵权行为的主张道理是一样的,所以保留我错误事实的原文,让大家比较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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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的问题在原文底下已经得到答案,区分实益就是请求权时效差异。
在此因为有位S大的推文提到一些更根本的问题,我试着回答看看,
若有误再请大家补正指教。
→ saltlake: 倘如楼上所述,则土地共有人之一,未得他共有人同意08/28 23:27
→ saltlake: 擅自与他人订立契约,则这契约即便成立,在未得他共有人08/28 23:28
→ saltlake: 同意前,并不能生效而转让土地了?08/28 23:28
共有人之一就其应有部分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契约,该契约效力并不因未通知,
或未得他共有人同意而受影响。本案为甲乙的应有部分共全部的2/3,而非土地的全部。
有一说见解是把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解释为具有债权效力,
如此就相当于类似一屋二卖的情况,后契约的效力并不因前契约存在而受影响。
但此债权效力说若成立的话,则因债权就会产生给付义务,就有给付不能的问题,
就会与本案判决的见解相左。故有人说优先购买权仅是期待权。是形成权的一种。
姑且不论该权利的定性为何,均不影响买卖契约的效力,也不影响所有权移转效力。
→ saltlake: 不过在单一共有人擅自对他人出卖共有地的状况下08/28 23:32
→ saltlake: 倘如楼上所述,则土地共有人之一,未得他共有人同意卖地08/28 23:41
→ saltlake: 确实是侵权行为。至于契约方面,那是买家与擅卖的共有人08/28 23:45
→ saltlake: 之间的,其他共有人与买家或与擅卖地者间本无契约08/28 23:46
→ saltlake: 自然不能据契约法向擅自者或卖家求偿08/28 23:47
→ saltlake: 但侵权行为求偿必有损害方许,而在擅自卖共有地情况下08/28 23:49
→ saltlake: 如果不能得他共有人同意则不能转移,则损害何在?08/28 23:49
应该是说侵权行为是以有权利受到侵害为前提,是损害赔偿发生原因的一种,
契约的债务不履行,也有可能发生损害赔偿。
在此丙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因为甲乙与A之间的所有权移转是有效的。
原本的持有状态是:
甲 1/3 乙 1/3 丙 1/3
甲乙把各自应有部分卖给A
于是持有状态变成:
A 2/3 丙 1/3
丙持有的比例不变,共有人换人了。
至于赔偿的范围该如何主张,可能依个案而定,这个我就不知道了。
而涂销移转登记回复原状,应该是不太可能(?)。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0-08-28 23:27:00
倘如楼上所述,则土地共有人之一,未得他共有人同意擅自与他人订立契约,则这契约即便成立,在未得他共有人同意前,并不能生效而转让土地了?不过在单一共有人擅自对他人出卖共有地的状况下倘如楼上所述,则土地共有人之一,未得他共有人同意卖地确实是侵权行为。至于契约方面,那是买家与擅卖的共有人之间的,其他共有人与买家或与擅卖地者间本无契约自然不能据契约法向擅自者或卖家求偿但侵权行为求偿必有损害方许,而在擅自卖共有地情况下如果不能得他共有人同意则不能转移,则损害何在?
作者: taipoo (要成功要积极)   2021-08-29 02:04:00
谢谢解说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1-08-29 05:32:00
感谢厘清。在丙所受损害上,如果其先前已和他人约好卖地(完整的地),也许可以主张恢复所失利益? 或者丙之前有对自己所有以外之地立有某种计画,或许也可争执一下
作者: molly800110 (molly)   2021-08-29 10:52:00
本件是卖土地全部,并非仅卖甲乙应有部分。依土地法34条之1规定,甲乙二人超过共有人半数及应有部分超过半数,就不需要丙同意,可以处分土地的全部
作者: celtics1997 (山东之龙-禁邪赛鸽)   2021-08-29 11:45:00
@taipoo 钱奴不懂的话题就回谢谢分享总之就是每篇都要回 我要学习谢谢解说是第一次看到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8-29 16:37:00
区分共有只能卖自己的持份,公同共有才能比人数能以土地全部为处分标的,很明显的是公同共有型态的土地
作者: molly800110 (molly)   2021-08-29 16:47:00
本件是分别共有,不是公同共有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8-29 16:52:00
I know~~~~裁定理由段已经有写了.....
作者: samallan (闪云)   2021-08-29 18: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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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8-30 01:23:00
区分共有只能卖自己的持份?请问什么是”区分共有”?有人真的很喜欢不懂装懂耶
作者: molly800110 (molly)   2021-08-30 13:29:00
另,本人不认为该裁定最重要的是时效
楼主: MrTaxes (得粥加汤)   2021-08-30 16:06:00
我觉得这裁定在理论上有些缺口。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8-30 19:54:00
什么缺口?
作者: molly800110 (molly)   2021-08-30 23:19:00
可参考不同意见书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8-30 23:42:00
感谢楼上 找时间去看一下不同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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