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olly800110: 本件是卖土地全部,并非仅卖甲乙应有部分。依土地法3 08/29 10:52
→ molly800110: 4条之1规定,甲乙二人超过共有人半数及应有部分超过 08/29 10:52
→ molly800110: 半数,就不需要丙同意,可以处分土地的全部 08/29 10:52
对耶,抱歉。我事实的部分没看清楚,直接跳到理由的部分断章取义,导致误解。
谢谢molly大指正。
而出卖全部,亦包含出卖自己应有部分,他共有人同样有优先承购权,
侵权行为的主张道理是一样的,所以保留我错误事实的原文,让大家比较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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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的问题在原文底下已经得到答案,区分实益就是请求权时效差异。
在此因为有位S大的推文提到一些更根本的问题,我试着回答看看,
若有误再请大家补正指教。
→ saltlake: 倘如楼上所述,则土地共有人之一,未得他共有人同意08/28 23:27
→ saltlake: 擅自与他人订立契约,则这契约即便成立,在未得他共有人08/28 23:28
→ saltlake: 同意前,并不能生效而转让土地了?08/28 23:28
共有人之一就其应有部分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契约,该契约效力并不因未通知,
或未得他共有人同意而受影响。本案为甲乙的应有部分共全部的2/3,而非土地的全部。
有一说见解是把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解释为具有债权效力,
如此就相当于类似一屋二卖的情况,后契约的效力并不因前契约存在而受影响。
但此债权效力说若成立的话,则因债权就会产生给付义务,就有给付不能的问题,
就会与本案判决的见解相左。故有人说优先购买权仅是期待权。是形成权的一种。
姑且不论该权利的定性为何,均不影响买卖契约的效力,也不影响所有权移转效力。
→ saltlake: 不过在单一共有人擅自对他人出卖共有地的状况下08/28 23:32
→ saltlake: 倘如楼上所述,则土地共有人之一,未得他共有人同意卖地08/28 23:41
→ saltlake: 确实是侵权行为。至于契约方面,那是买家与擅卖的共有人08/28 23:45
→ saltlake: 之间的,其他共有人与买家或与擅卖地者间本无契约08/28 23:46
→ saltlake: 自然不能据契约法向擅自者或卖家求偿08/28 23:47
→ saltlake: 但侵权行为求偿必有损害方许,而在擅自卖共有地情况下08/28 23:49
→ saltlake: 如果不能得他共有人同意则不能转移,则损害何在?08/28 23:49
应该是说侵权行为是以有权利受到侵害为前提,是损害赔偿发生原因的一种,
契约的债务不履行,也有可能发生损害赔偿。
在此丙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因为甲乙与A之间的所有权移转是有效的。
原本的持有状态是:
甲 1/3 乙 1/3 丙 1/3
甲乙把各自应有部分卖给A
于是持有状态变成:
A 2/3 丙 1/3
丙持有的比例不变,共有人换人了。
至于赔偿的范围该如何主张,可能依个案而定,这个我就不知道了。
而涂销移转登记回复原状,应该是不太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