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的刑法
只分成 告诉乃论和非告诉乃论两种
这样的分类会不会太粗略
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说无视被害者的意志
甚至还有怕被害者不敢提告,所以把罪名从告诉乃论修改成非告诉乃论这种愚蠢修法
那是不是应该再增加中间的分类会比较洽当
例如:原则非告诉乃论,但被害人得申请撤销
就是某些罪名牵涉到被害者本身,怕被害者不敢提告,因此由检察官提起公诉
但是给被害者一个机会可以撤销提告
和告诉乃论不同,告诉乃论有些人会懒得告,有些人会不敢告
检察官也不会主动起诉
但是原则非告诉乃论,检察官主动提起公诉,但是被害者可以撤销
这样可以两边都兼顾到
是否增加新的分类会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