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受害人无肢体反抗,能告赢强制性交吗?

楼主: MrTaxes (得粥加汤)   2021-08-31 20:06:58
※ 引述《summer1324 (夏日)》之铭言:
: 如题。
: 网络上有时候会有“被强暴时该怎么办”的讨论,不少人会说什么挖眼啊踢蛋啊折手指啊
: 尖叫逃跑啊的,但同时也有许多人指出,认真打架的话体格差异几乎不可踰越,实务上积
: 极进行肢体反抗的女性通常都是被暴打一顿之后还是被成功强暴,而尖叫逃跑虽然有可能
: 使加害人退缩,却也可能让对方以过激手段让你闭嘴。
: 身为女性,我一直觉得要是我碰到这种情况,当下如果没有因为恐惧而无法行动的话,应
: 该会选择配合,有余力就记下对方私密部位的特征,事后再想办法提告。
: 但是,如果受害人当下都不进行肢体反抗,顶多口头表达拜托不要真的不要等等,是否还
: 能告成强制性交?如果进行小幅度挣扎,造成下体撕裂伤的话,是否足够作为强制性交的
: 证据?如果这些都不够,哪些作法可以满足提告条件,收集证据,同时避免过度反抗激怒
: 加害人?另外,加害人的身分(熟人/陌生人/权势者/伴侣)会如何影响上述结果?
: 感谢回复。
就法论法,要脱离感觉法学派,就要先看条文。
中华民国刑法
第 221 条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
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228 条
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
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项情形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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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的规定是以违反被害人的意愿为要件,
至于被害人是否有强力挣扎反抗而造成身体伤害,
应该只是强化"违反其意愿"事实的证据之一,
换言之,因为害怕而不敢轻举妄动,只要违反其意愿一样会构成。
第221跟228两条规定的要件有些不太一样。
所谓"利用权势或机会"更为抽象,但不以明显违背被害人意愿为必要,
认定上可能放得更宽,但刑期相对较短。
这两条会不会有发生竞合(就是同时符合)的情况,就不太清楚了,
要看实务上个案怎么操作。这部分没研究,也请大家补充。
作者: summer1324 (夏日)   2021-08-31 20:24:00
感谢回复,我应该修改一下标题才是,根据条文,告是都可以告,主要的问题是实务上有没有机会告赢,毕竟挣扎反抗和相关伤害可以作为重要证据,但除此之外我不知道还有哪些比较可行的举证方法。
作者: samallan (闪云)   2021-08-31 23:31:00
协助调整标题使与原发问者修正后标题一致
作者: taipoo (要成功要积极)   2021-09-01 01:26:00
解单讲,只要被强暴人主观认知认为是强暴,应该就会构成的
作者: celtics1997 (山东之龙-禁邪赛鸽)   2021-09-01 05:51:00
@taipoo 钱奴真的是法学大师 什么都懂
作者: jasonyeh (战斗)   2021-09-01 09:35:00
什么叫主观认知是强暴就会构成...按这逻辑,那些事后想想不对劲的案子不就都会成立吗
作者: summer1324 (夏日)   2021-09-01 11:49:00
可是体液应该只能证明性交,不能看出强制与否?关于过往互动纪录的部分,如果是没有暧昧的朋友关系(可能会一群人出游和单独闲聊等等),这样法官会倾向认为强制还是合意?了解,证明有性交应该没什么问题,但剩下的判定,除非有很明显的互动纪录(权势威吓、你侬我侬甜蜜蜜等),听起来是以心证为主?根据原告被告在庭上的状态来推定,然后不同法官影响很大,每审结果可能都不一样这样?假设今天是巨石强森这种体格的人被指控性侵,但原告当下没有武力对抗,比起随便一个路人男性被指控,法官会不会更倾向相信原告?我不知道那些激烈反抗的受害人中,有多少比例是相信反抗就不会被强暴,有多少比例只是慌乱下自动反抗,又有多少比例是不管有没有用都想捍卫自己的身体,但如果加害人是肉眼可见的不可能打过,“要求”受害人肢体反抗就显得特别不合理。另外就是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被性侵的话,提醒别人对方是强暴犯是否会被告诽谤?(意图散播、具体事实、足以毁损名誉、无法证明)虽然根据释字502号,不至于要证明指控情事的真实性,但至少也要有证据表明自己有理由相信该事为真,但要怎么提供证据说明自己相信对方违反自己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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