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甲分局侦查队109年11月19日发文警局通知书给我。
案由是妨害名誉,通知书上载明要我11月28日上午11时00分到案说明,上述通知书我于
11月20日收到且甲分局在隔日11月21日晚上9时拨打我手机,询问我能否11月22日前往甲
分局进行警询,当下我给予回绝并要求依照警局通知单上写之原定日期进行警询。11月
25日下午我委任律师通知甲分局更改警询日期至12月8日,当时是拨打警局通知书上记载
之联络人电话,甲分局也给我委任律师答复可以更改警询日期至12月8日。
但,甲分局竟报请检察官核发拘票,拘提理由是依刑事诉讼法75条?执行拘提日期是12
月3日。我该如何针对这张拘票提出救济?
刑事诉讼法75条内容是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者得拘提。
图片支援
https://i.imgur.com/kAI1qyp.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