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事情经过是这样:
我家小孩当时在高雄美术馆公园骑脚踏车,磕碰到一位大人
对方只有小腿小小破皮,没有其他问题
小朋友当时有道歉后先离开,后来母亲知道了过去也跟对方诚心道歉
并告知会负责,对方就数落一番训斥一下,并告知我老婆留下连络电话
本以为是就医后报销的费用,结果对方离开后立刻去开验伤单,并到警局提告
本来想告小孩,后来警察告知会告不成,改成告大人过失伤害
太太也去制作笔录了,小弟想请问:
第一关应该就是侦查庭了,我是猜想刑事过失伤害应该无法成立
届时可能检察官看案件太小直接要我们调解吗?
如果多次调解不成是否对方就改民事求偿呢?
对方有人证,我方也有人证
和解金额不是问题,只是觉得未免小题大作欺负人
谢谢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