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房东A于11月初承诺出租予欲自国外回台C(承诺意思表示透过赖,没有书面,中间
联系均透过在台代理人B),于正式出租前约定1个月房租为定金,如有违反不租情况该金
额视同违约金(房东也同时受拘束),
嗣于11/14经同意将该屋点交予代理人B(该屋已完成基本清洁及完整设备提供),期间代
理人提供足以让人信赖效果归属本人C权限(点交后给付1个月租金押金2个月),惟称C于
11/16归国入住X屋,因受隔离14日要求,承诺隔离届满补签正式租约,
嗣后C如期入住后以房屋不干净(疑似有跳蚤)为由,于11/23搬离X屋至隔离旅馆入住,
并向房东主张该屋自始未达可供入住状态,故不需给付任何费用....目前所有费用均在屋
主户头....C亦声明12/1隔离期满才把留置在X屋物品搬走,退还钥匙!
想问:
1、 C之主张有无理由
2、房东A如何争取自身权益
3、房东A可否迳向地院提起民事诉讼求偿
、求偿对象是代理人及本人吗?需先支会他们吗?12/1退还钥匙并取回物品后之押租金等
又该如何处理呢?
还请板上强人提供意见,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