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ayth (Robert)
2020-11-25 22:43:27今天KMT立委吴怡玎因康友案遭调查局搜索,
但吴委员质疑,搜索票格式上,搜索地址是她家地址没错,但受搜索人并不是她本人,因而质疑搜索的合法性。
这点引起部分讨论,有以下几种观点:
1.有认为搜索票上的格式或内容如显有错误,实际受搜索人可以拒绝搜索(这个观点多半来自网络上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一些实用小知识),且如果格式错误,仍继续搜索,有违反人权疑虑,应属违反程序之搜索。
2.有认为根据刑诉法第128条第二项第二款(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时,得不予记载。)或131-1条同意搜索不以场地所有权人同意为必要,实际管领者同意亦可的法理,受搜索人名是否正确或记载对搜索不生影响,亦即只要地址正确即可。
3.同前项观点,但认为搜索的客体是“找人”或“找物”,而这里的“找人”应只应受拘提、逮捕之人,而非受搜索之人,因此只需要地址正确即可。
4.也有认为,搜索票的格式内容属于司法行政,搜索是否有用,应依侦查/司法机关具体、表示或意思为主,不应拘泥文字内容(类似起诉对象的认定)。
5.也有认为,搜所以地址正确为必要即可,如其他格式有错误纵使被告或犯嫌可以表示拒绝,但侦查机关仍有行政裁量权,而事后法官是否认为搜索违背程序,是另外的问题。
另外,目前新闻资料也有限,个人也不排除说吴委员所居住的住宅是吴委员妹妹所有,因此检警或法官是根据“所有权人”来做记载。
个人的观点是比较倾向上面第2点,不知道大家怎么看?或是实务上有如何的操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