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先确认是有效的遗嘱,再来讨论特留分及扣减权的时效问题。应继分:依《民法》(下同)第1144条第1款及第1141条,本件四个继承人的应继分为4分之1。特留分:依第1223条第3款及第1款,本件四个继承人的特留分为8分之1。至于扣减权的时效问题,有下列四说:一、不必规定说(永久抗辩权说)。二、普通消灭时效说:无特别规定,应适用第15条普通消灭时效规定,消灭时效期间为15年。三、继承回复请求权消灭时效说:类推适用第1146条规定(多数法院判决倾向这种见解)。四、撤销权之除斥期间说:类推适用第93条或245条规定。如果要深入研究的话,就去翻继承法的教科书。 另外,我会建议备妥资料(例如:遗嘱),向有经验的专业人士付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