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钱,及依分配程序应分配于假扣押债权人之金额,应提存之,
强制执行法第133条亦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系为保障假扣押债权人于本案获胜
诉判决确定后,得就提存款而受清偿。故其提存系专为假扣押债权而提存,
使假扣押债权人于本案获胜诉判决时,即因所附停止条件成就而发生得由
该债权人单独领取受偿债权之权利(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186号民事裁判要旨参照
想请问这段话的意思是指假扣押债权人胜诉就扣押金额可以单独受偿吗
还是其他债权人也可以进来参与分配?
因为我扣押到50万存款 但是分配表上我只分到执行费 其他一毛都没分到
我的理解以为我应该是第一优先受偿 其他人只能就我受偿余额分配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