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豁免几乎全是实务运作的成果,基本上就是尝试从一堆案子抽象化出特定要件。
这三张图中讨论的的管辖权豁免指的是司法管辖权的豁免,意即国家不能将他国置于其
司法之下。基本上可以当作原则豁免,特定状况例外。
例如A国在B国修缮使馆,在主权平等的保护之下,B国的承包商无法从不具管辖权的B国
法院获得救济。但这样的结果无法被接受,所以实践上常见商业行为为例外。
图一红线整段指的是,除了公共债务,行为若是私人也能从事的商业行为,不具主权豁
免。但因为公共债务涉及到主权行使,有主权豁免。红线这句只是用来排除公共债务。
图一、三蓝线并非专指物权。
图一是指在特定的两种状况下,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两说都认为行为不具主权豁免。
图三是指美国内国法对商业行为具有管辖权的明文(图三)。
※ 引述《onijima (jin)》之铭言:
: 这单元是谈对于管辖权的豁免
: 所以能理解叙述国家不能成为被告的思考逻辑
: 但但图一蓝线针对物权说不具豁免
: 图三蓝线又变成有管辖权是什么意思?
: 为什么谈国家的管辖豁免需要谈物权?
: 图一/三的蓝色划线内容又有什么不同?
: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