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这个新闻
说因为有协议所以判赔成功
但是这个是在婚姻中的协议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1019/1834768.htm
我怎么记得 台湾的婚前协议不能协议离婚事项
不像美国那样
婚前协议中若有涉及“离婚条件之预立”者,例如:约定“如果外遇,则放弃所有财产、
子女监护权,无条件同意离婚”、“若婚后有家庭暴力行为,则无条件离婚”,或“婚后
如果无法怀孕(或甚至无法生育男性子嗣)则同意离婚”等等的条款,则有相当高的可能性
会被法院认定违背善良风俗而无效,因为最高法院有个著名判例:五十年台上字第二五九
六号判例:认为“预立离婚契约”,其契约与善良风俗有背,依民法第七十二条应在无效
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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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w.com.tw/article/5084631
所以是婚前不能这样协议,但是婚姻中可以?
还是现在法院态度已经改变,婚前协议可以约定离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