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疑问] 个人资料保护法如何在咨商领域施行

楼主: qazqaz (芃芃)   2020-10-19 11:35:36
※ [本文转录自 PSY 看板 #1VZGWdMm ]
作者: qazqaz (哈囉) 看板: PSY
标题: [疑问] 个人资料保护法如何在咨商领域施行
时间: Mon Oct 19 11:29:41 2020
大家好,目前本人是咨商硕士班硕二学生,在修习咨商伦理与法规的课程时,发现个人资
料保护法的一些疑问。
个资法法规连结: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第二条的内容如下: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特征、
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
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二、个人资料档案:指依系统建立而得以自动化机器或其他非自动化方式检索、整理之个
人资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个人资料。
四、处理:指为建立或利用个人资料档案所为资料之记录、输入、储存、编辑、更正、复
制、检索、删除、输出、连结或内部传送。
五、利用:指将蒐集之个人资料为处理以外之使用。
六、国际传输:指将个人资料作跨国(境)之处理或利用。
七、公务机关:指依法行使公权力之中央或地方机关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务机关: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团体。
九、当事人:指个人资料之本人。

接着看到个资法第三条,让我很震惊!
第三条的内容如下:

当事人就其个人资料依本法规定行使之下列权利,不得预先抛弃或以特约限制之:
一、查询或请求阅览。
二、请求制给复制本。
三、请求补充或更正。
四、请求停止蒐集、处理或利用。
五、请求删除。

我有6个疑问是
1、法规上的“个人资料”,是否包含心理师提交给机构的咨商纪录?
(这里的咨商纪录内容,包含着我们依照各自学派或各种理论,对个案的主观判断与个案
概念化)
(还是说实务上提交给机构的咨商纪录不会包含那么完整?)
Law板新增内容:我目前初步猜测是,咨商纪录包含在个人资料中的描述范围。
2、关于个资法第2条与第3条写的“蒐集、处理或利用”,“撰写咨商纪录”是算在“处
理”?
3、个资法第2条规定的个人资料包含以下项目: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特征、指纹、婚姻、
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
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假如第1个问题的咨商纪录算是在个人资料的范围,那是在哪一项呢?
Law板新增内容:我目前的初步猜测是,婚姻、家庭、病例、资疗、性生活、财务情况、社会活动、间接资料都有可能,取决于个案所谈的内容。
补充个资法施行细则第3条与第4条的相关说明
施行细则第3条 -

本法第二条第一款所称得以间接方式识别,指保有该资料之公务或非公务机关仅以该资料
不能直接识别,须与其他资料对照、组合、连结等,始能识别该特定之个人。

施行细则第4条 -

本法第二条第一款所称病历之个人资料,指医疗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所列之各款资料。
本法第二条第一款所称医疗之个人资料,指病历及其他由医师或其他之医事人员,以治疗
、矫正、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残缺为目的,或其他医学上之正当理由,所为之诊察及治
疗;或基于以上之诊察结果,所为处方、用药、施术或处置所产生之个人资料。
本法第二条第一款所称基因之个人资料,指由人体一段去氧核糖核酸构成,为人体控制特
定功能之遗传单位讯息。
本法第二条第一款所称性生活之个人资料,指性取向或性惯行之个人资料。
本法第二条第一款所称健康检查之个人资料,指非针对特定疾病进行诊断或治疗之目的,
而以医疗行为施以检查所产生之资料。
本法第二条第一款所称犯罪前科之个人资料,指经缓起诉、职权不起诉或法院判决有罪确
定、执行之纪录。

补充医疗法第67条的内容 -

医疗机构应建立清晰、详实、完整之病历。
前项所称病历,应包括下列各款之资料:
一、医师依医师法执行业务所制作之病历。
二、各项检查、检验报告资料。
三、其他各类医事人员执行业务所制作之纪录。
医院对于病历,应制作各项索引及统计分析,以利研究及查考。

会想补充医疗法,主要是个资法施行细则第4条有提到。且心理师是被归类在医事人员。
4、撰写在咨商纪录的个案概念化,等同于法律上所说的个人资料吗?(像这三张图片的概
念)
https://imgur.com/XD0skk3
https://imgur.com/6VdCQr7
https://imgur.com/bWtIwjW
5、当个案“要求浏览”或“要求提供复制本”心理师交给机构的咨商纪录,心理师或机
构可以拒绝吗?
Law板新增内容:我目前的初步猜测是,不能拒绝。
6、最近我新学习到的事情是,心理师必须要假设未来咨商纪录可能因为法院命令,会被
法庭调阅或被司法案件中的相关人士阅读。心理师在撰写纪录时必须考量这点,因此要斟
酌撰写内容。我抱持着这样的观念是合适的吗?
先感谢各位的阅读与解惑!
假如不方便公开回应的话,也可以写信给我~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转录者: qazqaz (118.232.21.85 台湾), 10/19/2020 11:35:36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0-10-19 22:20:00
你应该看心理咨商师的专法。律师也不是什么事情都可以告诉当事人
楼主: qazqaz (芃芃)   2020-10-19 22:27:00
了解!
作者: rinatwo (无)   2020-10-22 05:30:00
不能拒绝 也应该没有其他专法会涉及这个区块了当初会订立这些个资当事人权利 源自大法官释字585和603个人资料之资讯隐私权为隐私权一部分 受宪法第22条保障
楼主: qazqaz (芃芃)   2020-10-22 13:35:00
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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