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是房客
楼下房屋阳台天花板漏水,应该是我们这间阳台漏下去的
房东说要请厂商来修缮屋内
需于12月底前修缮完成(房子保固期到12月底
这件事情自今年六月开始沟通
因为我们希望有人进屋内时我们本身在场
所以我们都会预先给房东几个可以配合进来维修的时间
请房东与厂商协调
例如我们在7/28给房东我们8 9 10 11月份可以的日期共20几天
房东不闻不问到9/2才给我一个维修日期 是我们不可以的日期
然后我们拒绝屋主进屋维修
后续我们在给可以的日期,但是房东依然拖拖拖
然后再给我们一个不可以的日期
房东借口是说厂商时间很难配合 不是随时都可以修
厂商乔时间也很久
现在问题来了...
已经快到保固期限了
房东要我们配合厂商时间维修
我们可以拒绝吗?
民法429
租赁物之修缮,除契约另有订定或另有习惯外,由出租人负担。
出租人为保存租赁物所为之必要行为,承租人不得拒绝。
若我这时候依然拒绝配合厂商维修
房东可以依照民法429条文
再过保固之后的维修费用,向我求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