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aul324 (冬城飞雪)》之铭言:
: 兵役法施行法第27条
: 教育召集或勤务召集之范围、人数、时日,由国防部按年度计画实施,于
: 退伍后八年内,以四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二十日。但国防部得视军事需要
: 酌增年限、次数及时间。
: 条文对于国防部教育召集或勤务召集之年限、次数及时间给予无上限的授权,
: (依据条文内容,国防部即使要把每次教召的时间延长为1万年,理论上也是可以的)
: 应该很明显已经违反比例原则。
: 因为即使是为了国防目的,也不可能允许国家强制人民服数十年的兵役。
: 但是否还有另外涉及违反授权明确性原则?
: 比较有疑问的点是授权明确性原则一般多用在法律授权于法规命令上,
: 然而本条文的授权并非是借由法规命令的管道,而是简单粗暴的直接 无上限授权。
我也觉得必须提释宪,但我的论点跟P大不太一样。
首先,这条法律的问题并不在于违反比例原则。
关于比例原则的内涵,行政法的教科书都有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而违反授权明确性,我认为是有的,亦即"..视需要酌增年限、次数及时间"的部分
未订定出明确的上限。
毕竟国防战力虽为维护国家主权所必须,
然教育召集系以强制退伍人员回营训练的方式充实战力,
已涉及人身自由之基本权之干预,必须由立法机关明确订出上限,
再授权予行政机关于法律所订定之上限内依需要作出年限、次数及时间的调整。
另外教召人员的抽选方式,也应该以未被抽选过的人员优先于已曾被抽选过的人员。
毕竟教育召集目的在于落实全民国防的理念,已经被抽过的人又继续被召集,
最后都只是固定少数人重复入选,既与全民国防相违,亦违反平等原则。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