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进大家好
老家有个存在很久的土地问题
先说一下背景,目前居住的房子土地共有A、B、C三个地号
A地号,甲乙丙三人持分,日据时期跟我曾祖父有借贷关系
因没钱还,所以就说这块土地给我们使用,没过户有立借据
约莫三十年前,我爸想改建房子,其中一位的后人认为那是他们的土地
我们不能改建而产生纠纷,后来我爸有花一笔钱跟他签一张使用管理让渡书
之后也没改建,土地继续使用
B地号,我爸一人持有
C地号,丁一人持有,这块土地也是跟我曾祖父有借贷关系
同样没钱还,所以土地给我们使用,一样没过户
目前有请代书去调这两块地资料,A地资料已经送县府准备标售部分
其中甲乙已无后代,丙有,C地资料还在公所代管未送县府,丁也无后代
根据地籍清理条例中的第12条
依前条规定代为标售之土地,其优先购买权人及优先级如下:
一、地上权人、典权人、永佃权人。
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三、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
四、本条例施行前已占有达十年以上,至标售时仍继续为该土地之占有人
A、C地,我们有符合第四条的资格吗?
根据第13条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代为标售土地前,应公告三个月。
前项公告,应载明前条之优先购买权意旨,并以公告代替对优先购买权人
之通知。优先购买权人未于决标后十日内以书面为承买之意思表示者,视
为放弃其优先购买权。
政府标售之前会另外通知丙?还是只公告不另行通知?
然后其中的十天是从哪时候开始算起?
麻烦各位先进帮忙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