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样的
我和朋友前阵子一起报名法律课程
结果他问我一个问题
实在也不知道怎么回答
因为我也是初学者
我直接复制贴上
恳请各位前辈帮解答
老师上课提到,若公司有公告在网页说董事长只能签500万的合约,这样子厂商签800万合约就不算善意第三者,然后公司可以自行评估这合约对公司是否有利,这里听起来蛮奇的......
问题是厂商有义务要去浏览对方公司公开的网页吗?不必签约时对方主动告知?
这里我想到一个状况,如果董事长在知道自己只能签500万合约的状况下,去签了800万的合约,结果这批货品利润隔几天爆涨,公司当然承认,如果利润暴跌,可以用这种理由说你厂商自己没看公司网页公告,董事长签这个约不算,合约取消?
这样子谁敢做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