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民法上的善意第三者

楼主: Gintin (Gintin)   2020-10-15 22:17:01
是这样的
我和朋友前阵子一起报名法律课程
结果他问我一个问题
实在也不知道怎么回答
因为我也是初学者
我直接复制贴上
恳请各位前辈帮解答
老师上课提到,若公司有公告在网页说董事长只能签500万的合约,这样子厂商签800万合约就不算善意第三者,然后公司可以自行评估这合约对公司是否有利,这里听起来蛮奇的......
问题是厂商有义务要去浏览对方公司公开的网页吗?不必签约时对方主动告知?
这里我想到一个状况,如果董事长在知道自己只能签500万合约的状况下,去签了800万的合约,结果这批货品利润隔几天爆涨,公司当然承认,如果利润暴跌,可以用这种理由说你厂商自己没看公司网页公告,董事长签这个约不算,合约取消?
这样子谁敢做生意?
作者: CKYww (CKY)   2020-10-15 22:51:00
善意第三人简单来说就是完全不知情 而恶意第三人就是民法里常看到的明知或可得而知你的例子中 该规定已经公告 所以是厂商可得而知的状态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0-10-15 23:48:00
你说的应该是民法第27条第3项无权代理 而本人不承认 该法律情为对本人不生效力善意之相对人 可依照民法第110条对无权代理人求偿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0-10-16 01:16:00
善意的小三也可以据此拒绝被偷吃的配偶之侵权求偿吗?
楼主: Gintin (Gintin)   2020-10-16 11:49:00
原来如此 非常感谢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0-10-16 12:46:00
善意的小三当然没事...但是要证实是善意的有一定的难度
作者: DamnHungry (DamnHungry)   2020-10-18 19:08:00
善意第三人是出于信赖公示原则啊,在你能取得的资讯内审慎评估,出于信赖这些资讯而交易。各派理论又会对公示的范围有不同的看法,但整体上善意第三人还是要做基本的功课,像是签合约前你该详细审阅合约内容、买房时确认权状上姓名资料是不是跟卖方屋主一致之类的,不是说声不知道就无敌,你提到签约后价格的大幅变动就看相关法条有无规范,像民法227-2的情势变更就有为这种情形设解决方法另解约民法债篇都有规范损害赔偿及哪方该承担多少责任,多看看吧,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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