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共同监护后的问题

楼主: MONEY543 (永远的马克)   2020-08-28 15:24:33
版上各位好
小弟受同事之托 代po询问
请各位帮个忙
事情大概是这样子
同事A女跟先生离婚 育有两女 孩子的监护是共同监护
同事A女每个月支付生活费给孩子
而两个女孩则是跟父亲一起生活
随着时间过去 小孩也都慢慢长大要升国中了
毕竟是女孩子跟着爸爸生活多少有点不便
孩子也倾向想跟妈妈住
想请问各位
就这种情况来说,有可能跟男方对调监护条件吗?
变成同事A女照顾小孩 她的先生付生活费
作者: CKYww (CKY)   2020-08-28 16:36:00
当然可以 可以依民法第1055条 向前夫所在的地方法院 声请改定监护权更正 是向未成年人的住居所地法院声请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8-28 23:47:00
简略说明一下目前实务上对于此类家事事件之处理情形:一、先程序、后实体。二、本件程序上属家事事件法第3条第5项第8款之“定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负担事件”(又称“亲权酌定行使事件”),而有关所询未成年子女与离婚父母之一方同住,以及渠等扶养费负担之方式,核属父母行使或负担该权利义务之内容、方法部分;就未成年子女亲权行使应如何酌定之事件,因具有增进、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及福祉之公益目的,是以程序标的不容当事人任意处分或危害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按同法第23条规定,父母应先经法院调解程序,并由子女住所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辖(同法第25、第104条参照);倘调解不成立,方由法院进入实体审理。三、本件实体上法院会按民法第1055条、第1055条之1等规定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审酌一切情状,为本件之审理。于裁定前法院亦会依子女之年龄及识别能力等身心状况,于法庭内、外,以适当方式,晓谕裁判结果之影响,使其有表达意愿或陈述意见之机会(家事事件法第108条第1项可稽)。【亲权、监护权之概念辨正】如果未成年子女没有父母,或是父母均不能或不适合行使、负担对其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时,才置监护人。(民法第1091条、第1055条之2分别定有明文)简单来说,亲权人和监护人乃择一之存在;亲权之行使负担与监护权之行使负担,概念上亦是互斥的。本件依你所述,父母既已协议共同行使负担未成年子女亲权,也没有父母均不适合行使负担亲权之情形。当然没有置监护人之必要,更无所谓监护权应如何行使负担之问题囉~所以本件:监护权(✕)亲权(✓)呼,打完收工。以上法律知识科普文完毕:)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0-08-29 13:12:00
你同事太天真了, 女儿跟老爸住会有不便纯粹是想太多再者说女儿想跟妈住..八成是因为目前是跟爸住会被管教等到接过去住就知道小孩难管了
作者: songzhen ((#゚Д゚))   2020-08-29 18:05:00
你是没当过小孩喔...除非是鬼父 不然不便是什么意思还不知道换一个便的 说不定到你同事觉得难搞
楼主: MONEY543 (永远的马克)   2020-08-29 19:36:00
感谢各位回复。 实际情况我也不是很清楚。单纯同事有需要帮忙 我就代po啦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0-08-29 23:31:00
跟你同事说别想不开...照顾小孩有多累想想自己小时候吧能够付钱就解决的事 非得要认清自我 最后搞到不开心吗?
楼主: MONEY543 (永远的马克)   2020-08-30 14:21:00
的确阿。我后来有大概问了一下。 同事是说。目前小孩跟前夫住 有时候是教养的问题(爷爷奶奶管教 前夫没问原因也跟着骂) 或是前夫在家会抽烟。更离谱的是会带不同女伴回家 然后当孩子的面数落她(同事)的不是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0-08-30 17:56:00
真心要照顾小孩,从来不是光给付扶养费就好了,要不然交给不认识的人去扶养不也一样?小孩除了给温饱,最大的议题之一就是教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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