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想讨论有关行政规则的问题

楼主: andywu322 ( )   2020-08-27 09:18:13
“制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区图及编定各种使用地作业须知”(以下简称作业须知)
是我国目前非都市土地编定的作业依据
譬如编定为“一般农业区-农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区-林业用地”....之类
各县市都有一个公告起始点(大约从64年起陆续公告),在那之前,理论上是会
做土地利用调查,然后依“当时土地利用现况”做编定(依作业须知第9点(二)说明1)
然后自公告日起依编定结果开始土地使用管制,
譬如农牧用地,就要依其容许使用项目做土地利用,违法可开罚。
但依据作业须知第23点,有编定错误之情形,可以更正。
所谓编定错误,实务上就是以第9点的编定原则判断,依其原则可编A用地,但公告当时
却是编为B用地,就可以申请更正编定为A用地。
重点来了,想讨论一个案例
有一批山坡地保育区农牧用地,因编定公告前是“建”地目,依作业须知
第9点(二)说明2,是可以编定为“建筑用地”的,遂提出申请。
但那个地方在63年时因为发生风灾以致迁村(编定公告前)
所以最后主管机关以 "编定公告前已迁村" 亦即公告当时土地利用现况已非村落
依作业须知第9点(二)说明1编定无误,驳回申请
不过我个人观点是,迁村当时留下的会议纪录,并未提到是否强制迁村,不能回去住
,而且迁村也不是直接送地或以旧地换新地方式,而是要村民自己出一部分的钱,政
府补贴一部分,来取得新居地。亦即,不能否决可能持续居住至今的可能,也就是
“编定公告当时仍在居住使用”。
问题1
我的疑问是,倘若依据第9点(二)说明2是可以更正的,但主管机关走说明1是没错误的
也就是说同时存在2种规定,一种可办,一种不能办
这个该怎么处理?
问题2
又所谓“行政规则”,是内部作业规范,非直接对外发生效力
会不会沦为...反正那是我主管机关定的原则
如果主管机关说不行,就是不行,不管原则怎么写?
因为依据区域计画法,土地编定是县市政府的权责,区域计画法未明文要如何编
问题3
之前在民国80几年,同样的迁村位置,大约有10笔土地核准更正为建筑用地,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6条不得为差别待遇,是否据此能要求主管机关比照办理?
以上,感谢花时间阅读,希望不吝解惑,谢谢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8-27 10:13:00
什么叫做 同样的迁村位置? 有的不在危险范围内啊又加上坡度平坦无因灾导致危险,经过专家"评估"当初因为迁村是整体性,没有个案,现在基于居住正义在审查无安全风险下(如不在曾经崩塌范围)政府又有什么意见呢??另外像所谓的 "原则可编A用地",但当时现况是啥? "B用地"那你就去走变更程序啊,走完再说.....而且,现在你并非当时的居住者,政府另外一方面就是对于当时的土地所有人权人的权益保障这牵涉到一个叫做信赖保护假如你是买来就是农牧,那你又有何权利主张这是建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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