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关于民法833-1条

楼主: mt580 (K.R )   2019-07-02 10:45:46
※ 引述《pojohn (蒙著脸代表武功高)》之铭言:
: 民法833-1条 若地上权没有定 存续期间 则可以定存续期间
: 这样合理吗?
: 据我所知 地上权 和 土地 可以由不同组别 的买家和卖家 各自买卖..
: 因为使用权是 地上权,所以买 无限期的意定地上权 的花费可以比买土地还贵啊..
: 那新修改的833-1条 可以让没有期限的意定地上权 定期限 这样公平吗 ?
: 这真的有合乎公平原则吗? 还是只是为了图利地主 或 建商而己?
依原文想请问~~
若有一地有数十个持分所有权人~~ 部份登记有名~部份没有登记!!
其中某一户 无权而在该地建有建筑物(民国20几年早已设置)~于民国80几年设地上权
该案判为"无期限无租金"之地上权!! 其地上权人由兄弟姊妹数人挂名!!
推派某A为地上权代表人!! 五年前A之配偶B 有购买部份持分土地~并有使用建物
于近期有外部人员觊觎该地地价低廉~~欲收购大笔持分土地!! 想要建案开发...
故进行诉讼提告!! 主张B所有权人 和 A地上权 为夫妻!! 因物权混同而消失?
所以有两个问题.......
(1) 想请问地上权的消灭~~非为同一人! 法官可如此判决吗 ? 依据为何?
(2) 法院判决其他所有权人不用赔偿地上权人是否合理? 法院也没派人来现勘和鉴价?
而开发商没有建物在此地~~只有购买土地~ 为何可以主张选择任选某一块地
而B所有权人就要和地上权人A 套用在一起而丧失地上权??并且完全无赔偿!!
不敢以地上权人为被告~~找B所有权人当被告!! 结果A地上权人间接失去权利~
难道地上权人不能主张833-1条 及 840 建物赔偿吗??
以上~ 如此判决是否可行 ? ? 或是要依据何条文作抗辩?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7-02 13:37:00
(1)主张所有权及地上权混同而消灭的话,应该权利人要是同一个人。(2)的话,我觉得要看个案而定。如果是我的话!会先把地上权除掉,然后再来搞所有权。 “无期限无租金”之地上权,对土地所有权人来说,这块地只有缴税义务,没有使用收益等权能,根本不公平。如果我是法官的话,顶多就是给这种地上权定个存续期限几年而已,上面有建筑物的话,就看建筑物的新旧多延长个几年。
楼主: mt580 (K.R )   2019-07-02 14:45:00
我是地上权人! 若没主张840和存续期间!对地上权人不公平~那法官主张~地上权和所有权夫妻间各别持有而混同~是否合理?若要再上诉!是以B的名义进行诉讼吗?还是可以改由A上诉?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7-02 16:59:00
民法第762条、第763条为有关物权混同的问题,有疑问去委任精通不动产的律师。
楼主: mt580 (K.R )   2019-07-02 20:07:00
所以混同这部份不知是原委推律师装傻? 还是另有见解阿?因为原委托律师从未针对混同说明? 所以才需要请教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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