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请问这样算是肇事逃逸吗

楼主: showeig (庄承伦)   2019-07-01 21:45:58
※ 引述《wulingking (e)》之铭言:
: 我老弟今天骑机车回住处途中
: 忽然路边有个女生
: 从路旁丢东西到路中间
: 然后老弟的机车就直接压过去了
: 老弟当下似乎也没停下
: 只有骂脏话 "三小 什么东西"
: 但是老弟后来想想
: 会不会是手机?
107年度台上字第4731号
(二)、又刑法第185条之4罪之成立,在客观上须行为人有驾驶动力
交通工具肇事,且致人死伤而逃逸之行为,在主观上则须行
为人对致人死伤之事实有所认识,并进而决意擅自逃离肇事
现场,为其要件。此所谓“认识”并不以行为人明知为必要
,祇须行为人可预见致人死伤之结果,即足当之。本件原审
经勘验卷附案发时地之路口监视器录影画面,上诉人骑乘机
车自被害人左后方超越,被害人随即人车倒地,当时左右两
侧均无其他车辆。而2 车撞击之力道甚大,以致被害人遭撞
击后,旋即人车倒地。虽因监视器角度及距离等因素,未见
上诉人于撞击后,有无如被害人于侦查中所述:“撞完后对
方车子差点要倒,但瞬间把车身压回来就骑走之动作。”一
节。惟机车骑士并无车体遮蔽而与外界阻隔情形,纵头戴安
全帽,以双方机车碰撞所生之车体震动及倒地声响,上诉人
主观上理当有所察觉;且机车因擦撞而倒地,机车骑士极有
可能受有轻重不等之伤势,客观上亦可预期其肇事行为极有
可能致对方驾驶受伤,然上诉人竟未停车查看或询问,仍继
续往前行驶,足认上诉人应可预见肇事致对方驾驶或乘客受
伤之可能。又上诉人于案发当日经送至新竹马偕医院就医,
经抽血检验结果,测得其血液中酒精浓度值达259.1mg/dl(
换算为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25% ),虽已达不能安全驾驶之
程度,惟其于本案事故发生后,仍续行驶至新竹市○○○路
00号前,因与另名骑士陆怡静所骑之机车发生碰撞,倒地受
伤送医救治。则上诉人于本件肇事致被害人人车倒地后,犹
能控制行车方向而续行驾驶,且于警询时亦知其与陆怡静之
交通事故系双方车头碰撞,可见上诉人于本件案发时,对于
外界事物尚有相当之知觉及判断能力,当可查觉撞击被害人
机车导致人车倒地,是上诉人所辩其已呈酒醉状态,对身边
事物之观察及注意能力均较低,不知有撞倒被害人机车致其
受伤,并无肇事逃逸之犯意云云,核属卸责之词,不足采信
等旨。原判决据此认定上诉人对于被害人受伤,有所认识,
核属其采证、认事职权之行使,不容任意指为违法。
: 如果是手机
: 那老弟是否该赔?
: 老弟看到东西到压过去
: 大概1~2秒
: 然后老弟骂脏话
: 是否可能会被告呢
: 不好意思不太懂法律
: 还请知道的高手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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