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过失的可预见性

楼主: saltlake (SaltLake)   2019-06-30 03:47:05
美国法探讨行为人的过失(negligence),可预见性(foreseeabilit)
是一个重要因素。我国刑法第14条的有认识之过失也明文指出其乃是
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虽“预见”其能发生而确信其不发生者
,以过失论。
然而同条对于无认识之过失,乃是︰行为人虽非故意,但按其情节应
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者,为过失。
单就法条文字而言,未见对于可预见性的要件。这是因为此类过失毋
须考虑此要件,抑或法条哪部分文字可解做蕴含此要件?
作者: johnchen902 (johnchen902)   2019-06-30 07:04:00
不可预见的话会是“应注意,能注意”吗?
作者: a5401920 (s h p)   2019-06-30 18:06:00
所谓行为人虽非故意是指,行为人并无预见结果发生的可能应注意是指,行为人有义务要去注意是否会发生法益侵害的结果,或者应采取防果措施的注意义务而能注意就是预见可能性的概念,刑法课予人义务的前提是以能力为上限的,也就是说不可能课予个别的行为人超出其能力的义务,所以能注意指涉及是行为人的能力,也就是具体个案中的预见可能性概念,甚至故意概念也是以预见可能性为前提去发展的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19-06-30 23:12:00
民法的故意过失概念和刑法很不一样,个人觉得没必要把民法拉进来讨论,因为只会让问题变得更复杂。比较法又是另一层次的问题。如果你要讨论的是我国刑法,你这种区分主客观的方式比较像二阶论,建议可以参考黄荣坚老师的著作。因为三阶论并直接不把主客观直接拉出两点讨论,而是把各种主观与客观要件分散放在三阶各自的区块,分别处理。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9-06-30 23:48:00
对于确信其不发生,我都举“放心这狗很乖不会咬人”当例子饲主的主观确实没有想要伤害人,但在一般人眼中,只要是饲主就是要管好自己的狗在黄荣坚的理论,故意过失是光谱的强弱,而非一条线切下去不然在“能注意”这一点,会变成只要承认自己无能,即可豁免刑事追诉因此饲主再怎么举证他的狗没咬过人,平常有多乖,都没用,最后法官还是只好用“一般人”的注意能力当标准,结果就是很有可能沦为先射箭再画靶。先决定是否要给予有罪判决,再来填行为人是否有预见可能性的答案而对于低度预见可能性的主观不法(过失)再以容许冷笑,容许信赖阻却违法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7-01 00:05:00
"按其情节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这点跟故意不同故意与否是可以用当事人是否真有"知"与"欲"来否定的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9-07-01 00:06:00
前面是要打容许风险
作者: cute101037 (cute101037)   2019-07-01 16:23:00
不用想太多,故意跟过失,本来就不能一刀两断,要不然现在刑罚哪敢把喝酒撞死人刑度提高到那么高!!!过失致死一百人,也不过两年是吧,喝酒开车撞死人,可以判那么重,就只有一个解释,把喝酒撞死人的撞死人当成故意了!!!然后主观无法得知,只能靠客观判,每个人的判断都会差别很大,所以很多案件,会请你自己证明妳主观没有犯罪意思!!!!!跟法律学习时大不相同。最后,为了方便判断,干脆用你有没有遵守社会规范来看你是否有过失,也不再存有每个人智识不同,主观义务不同的思维,除非你自己跟法官说,你思虑严谨,所有一切都想到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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