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们早上好,小的是今年法律系大零生,正在自学民总,买了李淑明的民总读了第一章后脑子跑出了一堆问题,希望前辈们能够帮忙解答。
Q1. 形成权是只要符合”依权利人一方之意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特殊权利”就是形成权,还是法律有明文规定哪些权利是形成权?
Q2. 标的跟标的物是一样的吗?
Q3. 我不太了解权利客体的意义是什么,在债权关系的权利客体是指权利主体能够请求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抑或是指另一个权利主体对其而言是权利客体?在物权关系中的权利客体是指标的物本身还是支配标的物的权利?
Q4. 债的相对性代表的是债权只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之间,若甲跟乙租房子,丙在其中阻挠甲乙履行其权利义务,是否代表说丙会跟甲乙另外产生债权关系而非影响原本甲乙的债权关系,故称为债的相对性?
Q5. 既然绝对义务是宪法为保障基本人权所产生的,其是否代表人们在不得侵害他人利益的这个目标上都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我认知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是否也代表人们之间本来就有这一层的债权关系(权利主体对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