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阿公83y(行走不便) 我爸(已过世) 叔叔(爸爸的弟弟)
事由:
因为阿公欠债 所以名下不能有财产 10几年阿公拿出一笔钱与叔叔一起投资一块地
该地是与外人(10几个人)一起投资的 所以叔叔跟阿公只是其中一个股东
名子登记在叔叔底下
现况:
阿公有意愿将该地拿出一半给我妈这边(目前该地现值已大于当时投资金额)
但碍于现在名子登记在叔叔那边 往后若阿公不在 怕有事后纷争(叔叔不承认)
但自己对于法律不是很清楚 请问这样的案例 该怎么处理比较好
对自己跟我妈比较有保障 签署文件再盖章吗 还是可以再登记一半在我名下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