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howeig (庄承伦)
2019-04-14 23:04:11※ 引述《a135791hdhc (爱柴柴)》之铭言:
: 甲在大卖场内将想要偷的东西放进购物袋
: 打算等下偷偷带出去
: 人还没离开卖场
: 被保全抓到
: 实务上认定是构成窃盗既遂
: 我的问题是
: 要如何知道甲有偷窃的主观意图?
有没有窃盗的主观意图跟既未遂判断是两码子事,
学说跟实务就卖场窃盗既未遂判断时点有分歧,
也不是因为主观意图难以认定的关系,
麻烦分开判断好吗?
贴一个版上就这个议题曾经举过的判决:
高等法院 91 年度 上易 字第 1551 号刑事判决
检察官上诉意旨略以:
(1)如妙鼻贴一包果真用途有限,被告何须购买?就主观而言,显因上开商品之于被
告有其使用上必需之经济价值,被告方愿耗资购买甚明。是其价值虽属微薄,惟贪
图小利,本即人之常弊,谅不因行为人是否具有正当工作而异。如以被告具有正当
工作一节,执此遽断,则就价值非钜之物,公务员将必无贪渎可言。(2)本件被告由
卖场处购买物品仅值新台币(下同)三百零八元,而妙鼻贴一包值六十九元,占被
告总购物价高逾五分之一,则被告因贪图小利,顺手窃物并非无可能。(3)况进入卖
场内不得将细小物件置放入衣物口袋内,乃众所周知之事,衡诸被告当日与其妻共
至卖场内购取冰淇淋、果酱、饼干、面包、鲜肉丸等物,二人再以徒手拾取妙鼻贴
一包,毫无困难,焉有置放入口袋内之必要,被告显涉有窃盗犯行等语。
略
(一)据告诉人“家福板桥分公司”代理人乙○○于警讯指诉,其固于上开时地
在被告甲○○裤袋内发觉上开未经结帐之“妙鼻贴”商品一包,然查被告
当日除购买该“妙鼻贴”商品外,同时尚向告诉人卖场购买冰淇淋、果酱
、饼类、面包、鲜肉丸等多样商品,合计总价三百零八元,均已结帐付款
,此有被告购买该等商品之统一发票二纸影本附卷可稽,衡诸常情,被告
既已向告诉人卖场消费购买三百零八元商品之情,且上开“妙鼻贴”商品
定价仅六十九元,价值微薄,用途有限,其显无窃取之必要,故被告上开
所辩一时疏忘结帐之情,亦非无可能,从而要难仅凭被告所购上开“妙鼻
贴”商品未经结帐,即率认被告有窃盗之犯意。
(二)再查被告于警讯及本院审理时均称:伊与伊太太当天至家乐福购物时,并
未使用购物推车,后因伊双手已拿满所购东西,伊太太才会将该“妙鼻贴
”商品暂时放在伊裤袋内,惟结帐时一时忘了拿出来等语情状一致(见侦
查卷八页反面、本院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讯问笔录),且衡诸其上开所
称情形,亦非无可能,因此公诉意旨仅以被告未将选购商品放置在购物推
车内,即推论其有窃盗犯意,亦属率断。
(三)又衡诸被告有正当工作,收入稳定,且已婚家居生活正常,此有被告提出
之在职服务证明书、劳工保险卡、劳工保险被保险人投保资料表及户口名
簿等在卷可参,由此益见其应无窃取上开价值微薄“妙鼻贴”商品之必要
。
: 怎么分辨是
: 单纯挑选商品 暂放至在身上
: 还是偷东西?
: 感觉判定窃盗既遂很有争议
: 撇除自己承认犯罪事实
: 甲可以主张自己在挑选商品
: 这样不就没事情了
: 怎么还会认定有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