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警察职权行使法第四条
警察行使职权时,应着制服或出示证件表明身分,并应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项规定行使职权者,人民得拒绝之。
但同法第六条“警察于公共场所或合法进入之场所,得对于下列
各款之人查证其身分”
而依据第一项第六款
“行经指定公共场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所以他对你的拦查动作,则是依据此条款,
※ 引述《AppleC (苹果西打)》之铭言:
: 想请问一下,
: 在目前的法律规律之下,
: 警察可以随意敲我的车窗做拦查吗?
: 因为我有查职权法第四条,
: 是说必须要告知拦查的事由,
: 但是我上礼拜遇到的警察是完全没有说明为何要拦查我,
: 就请我拿出证件,
: 当然最后也没查出任何事情,
: 第一,想请问这样有构成妨碍自由?
: 第二,如果没有构成妨碍自由,
: 是否有违法现行的法律?
: 因为那位警察先生并没有告诉我任何事由,
: 没说我违规,
: 或者说怀疑我酒驾,
: 什么都没说,
: 所以让我很困惑,
: 感谢各位版友解惑,
: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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